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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养老,政府义不能辞

作者:吴富兵  更新时间 : 2013-07-20  浏览量:488

案情回顾:依法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老有所依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关乎成千上万个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然而,2011年6月23日,xx县x镇环卫工人张xx等37人,来到九州大众律师楼,本律师接待他们,认真听取他们诉说。作为环卫工人养老保险,所在单位尚未缴纳,2011年3月,环卫工人派职工代表张xx等书面向xx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于5月6日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5月16日他们干脆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访。然而,均没有满意的结果,无奈找到本律所欲通过法律维权。本律师郑重告诉他们,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审查他们所存有限材料的情况下,汇报律所主任同意,律所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本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
案情介绍:张xx等37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在x镇环卫所从事环卫清洁工作。2001年5月,xx县x镇环卫所体制改革,被依法撤销,环卫工作从此走上了市场化运作道路。xx县C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xx县A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片承包了原来的环卫工作。2001年6月1日,原xx县x镇的环卫工人买断工龄,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2006年。2003年,由于环卫事业需要,又成立了xx县B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环卫工人合同也签至2006年。此后多年,三家保洁公司没有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 }) A0 ^3 Y+ e) p: M4 f  Q, {# w1 j$ d也也 也也 一直未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过他们上访、信访多次,xx县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无奈于2010年6月25日与他们各自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并按约定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2010年1月1日开始的社会保险费。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补缴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而且也只有这样,参加社保才有意义,否则大部分环卫工人到退休年龄都达不到连续15年缴纳社保要求,将无法获得养老金。由于都已临近退休年龄,担心退休后生活无保障,他们心中很是焦急。并且仲裁时效可能只有一天时间了,本律师及助理不得不加班加点搜集整理材料,于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向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环境保洁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将自愿放弃2010年1月1日之前的相关保险待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起劳动争议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对方观点:第一,在庭审中,三家保洁公司均辩称,xx县仲裁委对该案无管辖权,更无权做出仲裁裁决。他们认为,环卫工人与保洁公司的争议,不属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即环卫工人应向劳动部门提出合理诉求,如果劳动部门不予支持,他们应当与劳动部门打行政诉讼官司;第二,三家公司在庭审中指出,环卫工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是不诚信的行为。因为,在工人们长期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曾于2010年6月25日与环卫工人们签订过《调解协议书》,约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环卫工人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300元作为社保补偿,其他职工缴纳社保时间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环卫工人放弃2010年之前的相关保险待遇,并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起劳动仲裁。这份调解书签订地点是在xx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三,三家保洁公司还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环卫工人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方观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因此,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有管辖权的;第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是放弃相关保险待遇,并没有放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保洁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连续侵权;第三,仲裁时效起算日期为调解协议书签订日2010年6月25日的第二天,即时效期间为:2010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25日,我们2011年6月24日申请仲裁,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
办理结果:此案受到多方关注,xx县政府有关部门、省总工会、省劳动仲裁院的有关领导和劳动法专家都先后过问此案。8月25日,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三家保洁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共同为28位环卫工人补缴社会保险,个人与保洁公司承担比例分别为32%和68%。仲裁过程中,有6位环卫工人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没有受理;有3位因为中断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保障。裁决作出后,三家保洁公司均不服,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11年11月21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家保洁公司的申请,终审裁决维护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8名环卫工人维权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保障。《x报》报道了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链接了相关法条。文章见报后在当地引起了巨大反响,并受到了省委有关领导的关注。xx县政府为此拨出专款650万元。环卫工人的养老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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