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兰运律师亲办案例
谢XX一波三折的维权路
来源:郑兰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量:954

XX一波三折的维权路

案情介绍:

XX系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的员工,自2006年一直受雇该厂,任该厂五金部型材组组长,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每月保底工资3500元。谢XX和妻子李XX均在该制作厂上班,20123月,谢XX向厂方申请夫妻用房,厂方拒绝了谢XX的申请,当时谢XX产生了辞职的想法,并于20123月向厂方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厂方通过与谢XX协商,以提高谢XX的工资为条件,让谢XX继续在厂里上班。2012514日,厂方突然提出要谢XX离厂,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给谢XX,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厂方坚持要辞退谢XX2012515日,谢XX向劳动部门申诉,当日,该厂勉强同意谢XX回厂上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XX在上班过程中将厂方制作的材料施工单作为自己上班的书面证据。不出谢XX的预料,2012516日,厂方拒绝谢XX进厂上班。

2012526日,代理人接受谢XX的委托后,迅速起草相关仲裁申请书,并于当月28日,向佛山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1、拖欠的20124月份工资4215元、5月份工资2100元末休年休假工资4173元、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6135元;2、加班工资水平112036元;3、二倍的经济补偿金36306元。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出乎当事人的预料,仲裁委员会以谢XX曾于20123月中旬向厂方提交过书面的辞职申请为理由,只裁决厂方支付年休假工资水平835元给谢XX,驳回谢XX的其他仲裁请求。

XX收到裁决书后,百般不得其解,谢XX明明已经提交了2012515日仍在厂方上班的书面证据(施工单),而仲裁机构却错误地执意认定谢XX20123月中旬就已经辞职。

2012718日,代理人依法代理谢XX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信了谢XX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于20121214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支付20124月工资3880元、5月工资水平2100元予原告谢XX。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支付年休假工资4173元予原告谢XX。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306元予原告谢XX。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XX对一审判决的结果基本满意,但由于厂方表示要上诉,故谢XX也坚持提出上诉。

20135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向上诉谢XX支付年休假工资水平835元;四、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向上诉人谢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8153元。

XX对二审判决的结果虽有一定的意见,但表示基本可以接受。

办案过程:

整个办案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开始仲裁时裁决支持数百元的经济赔偿,至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支付近25000元的经济补偿,最终的结果相差悬殊,谢XX的心情也象过山车一样,落差极大。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用证据说话,用扎实的证据证明厂方应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给当事人谢XX,并对诉讼阶段对厂方伪造证据的行为提出批评,也曾要求法院追究厂方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采信了我方的证据,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用证据证明事实的前提下,也积极努力地尝试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创造一种和谐的氛围,息诉宁人,但厂方始终不愿意调解,致使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办案体会:

1、本案最终胜诉,但承办人觉得在该案中,胜诉最关键的因素是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工作的最后日期,那就是一张施工单,该施工单上有厂方管理人员的亲笔签名,任凭厂方在诉讼如何抵赖,但其的抵赖行为都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事实胜于雄辩,证据是诉讼之王,而之所以有施工单这份证据,那也是当事人自己法律意识高的表现,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那么该案很难胜诉,所以,在平时生活中,对工人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那么将对其维护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本案虽然以判决为最后的解决方案,但我认为案件如果有一丝调解的可能,有1%调解的可能,承办人都应该坚持调解的原则,尽100%的努力,争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做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同时也创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本案没有调解成功的原因很多,但厂方代理人及厂方的固执是无法调解的关键因素,如果每个代理人都能在坚持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能适当的妥协,那么将会对案件的顺利解决,创造很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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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兰运
  • 执业律所:
    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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