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芳律师亲办案例
部分刑事民事案件
来源:吴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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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1、张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烟)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0万元。 检察院指控金额为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本律师辩护,本律师提出“已售出的假烟按同一品牌的正品价格计算其价值没有法律依据,已销售的假烟的非法经营额按其实际销售金额认定”辩护观点最终得到二审法院采纳,因此张某的销售金额减为10万元,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张某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0万元。 2、谢某涉嫌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0年,谢某与郭某、刘某窜到市内某单位财务室,将看守人员捆绑并进行殴打,抢走保险柜内现金若干后外逃,2003年郭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2005年刘某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本律师从谢某已经被社会改造,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存在为辩护理由,最终法院在三人未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判决为2年。 3、聋哑人扬某指使谭某等故意伤害致聋哑人熊某死亡罪被宜春中院判决有期徒刑6年。 2008年,谭某在被害人熊某指使下将扬某刺伤,后扬某又反过来指使谭某去刺杀熊某为其报仇,我们坚持“谭某刺杀熊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过限行为,不应由扬某承担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宜春中院采纳而判决6年,而谭某被判处15年。 民事案件 1、吴某等20余购房户与新余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吴某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其购买复式结构房的阁楼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违约金,我们坚持阁楼是房屋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管是赠与还是购买,房地产公司均应为购买者办理产权证的代理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地产公司办理阁楼产权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违约金。 2、陈某与市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陈某于2008年5月28日存入某市银行10万余元,因其银行卡在开户时被他人调包,被调包人当日在某市银行四个储蓄所分四次支取了10万元。我们坚持银行没有严格按照 “一次性支取5万元以上必须要提供身份证明、而银行放任调包人故意分四次支取,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代理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 3、文某工伤重新鉴定申请案。 新余花鼓山煤矿文某等当事人工伤重新认定申请,他们几个人因为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经对他们作出了最终的鉴定结论,但是他们又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他们去省里也上访过,在厂里也曾经绝食过三天,经历一年多,最后找到我,要求我代理他们争取重新鉴定的机会,受理案件后,我立即投入到工作中,组织材料,去花鼓山煤矿,最后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了重新申请鉴定书,省工伤处处长亲自打电话给我进行交流,最终答应了文某等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结论有三个人达到了六级或五级,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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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长青北路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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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平芳
  • 执业律所:
    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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