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律师亲办案例
扭转局势尽开颜——唐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来源:唐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量:698

扭转局势尽开颜——唐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纠纷案庭审

时间:2012-07-28 10: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81次
编者按: 本案争议金额很少,很多律师包括年轻律师都不屑于接手此类案件,但在唐源律师的主导运作下,本应底气十足的原告,反而显得无地自容!本应处处被动的被告,却成了法庭上的主宰者!一句话,成功来源于付出!成功取决于过程!本律师倡议所有的律师:不
编者按:本案争议金额很少,很多律师包括年轻律师都不屑于接手此类案件,但在唐源律师的主导运作下,本应底气十足的原告,反而显得无地自容!本应处处被动的被告,却成了法庭上的主宰者!一句话,成功来源于付出!成功取决于过程!本律师倡议所有的律师:不管你资历有多老,才华有多横溢,只要你接手了当事人的案件,不管这个案件是否是你心目中的大案要案,为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都全力以赴吧!当事人的成功与喜悦,就是你最大的成功与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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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某某与刘某某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租赁时间为三年,租金为每季度一交,出租方刘某某负责进场时的水电到位,同时不得无故阻挠唐某某正常的生产。2010年7月16日,刘某某以水电费用上涨,加算坪的租金为由,要求上涨租金,遭到唐某某的拒绝。7月22日,唐某某拍到了刘某某锁门、断电、堆沙子的相片,并打110报警。7月27日,唐某某再次报警。8月10日,唐某某将厂搬至他处。8月16日,唐某某将刘某某告上法庭。8月24日,刘某某收到法庭的传票。8月25日,刘某某委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唐源律师代理此案。8月27日,唐源律师前往刘某某厂房所在地查看现场,并向潭阳村综治调解主任某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刘某某锁门、断电、堆沙子的行为并没有妨碍唐某某租赁权的行使,唐某某搬离厂房系另有隐情。8月30日,律师前往扬帆小区天利搬家公司负责人某某某的住处调查了解发票的出具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唐某某其实只请搬家公司搬了6车货,280元一车,加上叉车费用200元,总共只有1880元,但发票上写的是25车货,300元一车,加上叉车费用200元,总费用高达7700元。9月1日,唐源律师再次前往潭阳村指导拍摄出租厂房的情况,并将其制作成光盘后,将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整理成册交至法院。
 
审理情况:
唐某某(原告)诉刘某某(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唐某某代理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刘某某、刘某某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唐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刘某某一干兄弟30余人到庭旁听。
本案在张法官的主审下,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精彩纷呈。
 
交锋之一:诉辩之争
马律师有条不紊地宣读完起诉状,指出其诉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经济损失19863元,其中停工损失约10000元,用电入户及线路安装费2163元,搬家费7700元。
唐源律师针对起诉书中所列明的事实以及调查的证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继续履行,被告保留起诉原告擅自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权利;2、原告称被告有断电、锁门、堆沙子等妨碍租赁权行使的行为并不存在,原告诉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1)被告断的是自家的电,并没有断原告厂房的电;(2)被告为维护厂区内设备的安全,才按惯例在12点半到14点这一时间段将围墙门锁掉,其目的并不是阻挠原告的正常生产;(3)被告将沙子堆在自家坪里,本身并没有错,更何况他是为了砌房子之需。3、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相应的依据。在原告所主张的19863元中,停工损失约10000元从何而来,我们不得而知;用电入户及线路安装费2163元,系被告所出;搬家费7700元,根据我们的调查,原告只请搬家公司搬了6车,一车280元,包括叉车费用,共花去1880元,原告所出具的7700元的发票,系原告逼迫搬家公司而出具,如果搬家公司不按其要求开发票,将不支付搬运费用。
原告律师看着气势如虹的唐源律师,眉头紧锁,手不停地在找着什么,同时不时地瞟上唐源律师几眼。
 
交锋之二:证据之辩
原告唐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被告方违反了该合同第五条第1小条之规定,依约应当对原告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份证据:原告用手机拍摄的相片三张,分别是锁门的相片、断电的相片和堆沙子的相片,拟证明被告实施了妨碍原告租赁权行使的行为。
第三份证据:《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两份,证明目的同第二份证据。
第四份证据:水电安装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用电安装费用2163元系原告所出。
第五份证据: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三份,拟证明原告月收入有10000元。
第六份证据:2010年8月10日永州志发搬家公司出具的搬运装卸发票一张,拟证明其搬运损失费用为7700元。
第七份证据:装卸发票出具人某某某8月10日写的一张收条(系当庭提交),证明目的同第六份证据。
 
唐源律师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违反该合同的任何条款。
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锁门,并不是为了阻止原告的生产经营,而是为了厂房及住房财产安全,从照片上拍摄的时间亦可以看出,被告锁门的时间在中午13点左右,此时正是被告例行性锁门的时间。被告断的是自己的私人电表,当时是在进行电路检修,而不是原告的工业用电,这一点将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得到证实;被告堆的沙子,是放在自家的坪上,而不是原告所讲的通道上,如果正如原告所讲的堆在通道上,那8月10日原告又是如何将厂房搬走的呢?特别是现在这堆沙子还在原地。由此可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妨碍行为的存在。
对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只写明了“系租房纠纷”,并没有其他的表述,这说明原告所称的妨碍行为并不存在。
对第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明》讲的发票不慎遗失与事实不符。用电安装手续的相关材料都在被告手中,这说明了安装系被告所为。
对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国税局的发票只能反映原告的缴税依据,其本身并不能反映原告的生产经营情况。原告的生产经营情况随市场会有较大幅度的波动,不可能每个月都是10000元的营业收入。原告要证明其经营状况,必须通过会计审计,但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的会计审计报告。
对第六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其关联性不持异议。根据我们所调查的情况,原告请搬运公司搬运的东西只有六车,每车280元,加上200元的叉车费用,其实只有1880元。
对第七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其理由是:其一、某某某既然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开具了发票,那么也就不需要再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其二、如果某某某在2010年8月10日这一天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发票和收条,那么按照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将这两份证据同时向法庭提交,而原告直到现在才将收条提交,由此可见,后面的那一张收条系伪造的;其三、根据本律师对某某某的调查,发票上写的字都是某某某一个人所为,而收条上的字与某某某写的相去甚远,亦可证明这一收条第原告方伪造的。
 
原告律师对律师质证意见的答辩意见为:
对第四份证据,当时是原告拿钱给被告,然后由被告去办的手续,所以相关的票据都在被告的手中。对第七份证据,因为当时某某某所在的天利搬家公司暂时没有发票了,所以才要某某某另外写了一张收条,收条上的字为某某某本人所写,与发票上的字不是同一人所为。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
第一组证据: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且被告开通用电安装手续,是为了履行该合同第四条第2项“甲方负责进场时的水、电(三相电)到位,保证进场时的水、电能正常使用”规定的义务。
第二组证据:被告不存在妨碍原告租赁权利行使方面的证据。
第一份证据:唐源律师对潭阳村综治调解主任某某的《调查笔录》
第二份证据:唐源律师与本案被告刘某某共同拍摄的本案租赁标的物的现场实况。
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不存在妨碍原告租赁权利行使的行为。
第三组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方面的证据
第一份证据:刘某某私家电表安装发票和刘某某为唐某某安装的工业用电安装发票。
第二份证据:永州供电局仁湾供电所于2009年8月7日与刘某某签订的《农村用电安全协议》。
第三份证据:唐某某2010年7月28日的送货单。
第四份证据:律师对某某某关于搬运发票的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支付用电安装费用的事实不存在,以及原告所说的停工损失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搬运费用亦只花了1880元。
 
原告律师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当时用电安装手续由被告去办理,但安装费用确为原告所出。
对第二组证据光盘所拍摄的情况的真实、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某某的《调查笔录》有些地方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客观的,有的是不符实际的。
对第三组证据中第一份、第二份、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对第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唐源律师对原告律师质证意见的答辩意见为:
原告律师在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中均提到用电安装的费用由原告所出,用电安装手续由被告去办,可原告提供的证据水电安装公司出具的《证明》上写明:“兴龙家具厂,兹有你单位职工唐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在我公司办理过动力40A(宁波表)用户报装手续……”,这一证据表明,去办理安装手续的是原告唐某某,与原告律师的两次当庭陈述相矛盾,这两者不可能同时为真,要么是原告律师当庭陈述时讲了假话,要么是《证明》失真,要么两者都是假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对某某的调查所反映的事实与光盘中拍摄的客观情况相吻合,原告律师以是否对已方有利的标准来确认唐讲话的真伪的方式不足为信。
原告律师认可了《送货单》的真实性,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原告举张至少一个月的损失是不成立的。原告自7月22日与被告发生纠纷报警,7月27日再次报警,到7月28日送货,8月7日搬厂,8月16日向法院起诉,我们可以设想,原告在8月7日搬厂之前应当仍在生产经营,8月16日之前即应已经开工生产,因为原告的当务之急是搬厂之后尽快投入生产,只有将厂子安顿好之后,才有时间和精力去经办起诉的事。这也就是原告为什么自始至终不敢向法庭陈述至少一个月的起止时间的缘故。
质证完毕,原告律师狠狠地瞪了唐源律师两眼,然后扭头望了望窗外,天,阴沉沉的。
 
交锋之三:互问之争
原被告相互向对方发问是法庭审理的一个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更进一步查明案件的真相,有经验的律师会好好地利用这一关攻克己方某些环节的不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这一环节对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如何提问,如何回答,每一句话,每一个词,都有可能布了机关,发问方急着等你去钻。
互问环节开始了,首先由原告方发问,很遗憾的事,原告律师无问题可问。
紧接着被告方向原告方发问:
被告律师:光盘上2010年9月1日拍摄的沙堆与7月22日被告堆放在坪里的沙堆是一样的吗?
原告律师:是的。
被告律师:沙堆上车轮辗压的痕迹是原告的车辗压的吗?
原告律师:是的。
被告律师:原告货车的进出有几条路径?
原告律师:只有一条,就是被告堆沙子的那个通道。
被告律师:被告堆了沙子后,原告还是从这个坪进出是吗?
原告律师:是的。
被告律师:原告是什么时候搬的厂房?
原告律师:大概是8月7日左右。
被告律师:搬了几天?
原告律师:两天。
被告律师:搬到哪里去了?
原告律师:这个本律师有权拒绝回答!
被告律师:路途的远近决定了搬运费用的高低!
原告律师:在河西,具体位置不清楚。
被告律师:何时停工的?
原告律师:不清楚。
被告律师:何时复工的?
原告律师:具体时间不清楚,现在已经复工了。
被告律师:兴龙家具厂的效益如何?
原告律师:不清楚。
被告律师:有没有独立的会计制度?
原告律师:不清楚。
被告律师:国税局以一万元为纳税基数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律师:应当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吧。
被告律师:去办理用电安装手续的是哪个?
原告律师:是被告去办的,所以所有的资料都在被告手中。
被告律师:那为何水电安装公司的《证明》写的是原告本人去办的呢?而且说发票遗失了?
原告律师:这……
被告律师:装卸发票是某某某出具的吗?
原告律师:是的。
被告律师:发票上所有的字都是某某某写的吗?
原告律师:是的。
被告律师:你方向法庭提交的《收条》是某某某亲笔所写吗?
原告律师:是的。
被告律师:发票与《收条》是同一天出具的?
原告律师:是的。
被告律师:那为何《收条》直到现在才提交呢?
原告律师:这……
被告律师:为何发票上的字与《收条》上的字笔迹完全不一样呢?
原告律师:写《收条》的时候某某某感冒了,手有点发抖,所以写的字不一样。
被告律师:开完发票到出具《收条》前后经历了多少时间?
原告律师:一个小时吧。
被告律师:要这么久?而且凑巧在一个小时之内某某某感冒了?
原告律师:是的。
至此,被告律师的问题已全部发问完毕。原告律师一听被告律师说出“发问完毕”的字眼,长长地嘘了口气,把头深深地埋在了桌子上,再也没有抬起过。
紧接着,张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发问:
张法官:问被告方几个问题。你与原告是否存在纠纷?
被告:没有。
张法官:你是否要求原告涨租金?
被告:不是涨租金,而是要他分担坪的使用面积,将这一部分钱算进去,每平方米的租金还是没变。
张法官:你有没有锁门、堆沙子和断电的行为?
被告:有,但这并不是针对原告的,锁门是为了财产安全,堆沙子是我自己要用来修补房子,而且堆的是自家的坪上,断电断的是自己的家用电。
张法官:那原告为何要搬厂房?
被告:据我所知,是因为原告方有两位孕妇,系超生,已被计生委发现了,准备处罚他们,他们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才想方设法把厂房搬走。
张法官:现在问原告方。你们为何要把厂房搬走?
原告律师:是因为被告要涨租金,原告负担不起。
张法官:涨到多少钱一个平米?
原告律师:4.2元一个平方,按这个标准算,原告每年要负担三万多元的租金。
张法官: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希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交锋之四:法庭辩论
原告律师对着已写好的代理词念了一遍,重申了起诉状中的观点,没有其他新的意见。
被告方唐源律师结合法庭调查出现的新情况,发表了热情洋溢的代理意见:
一、《房屋租赁合同》乃出于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都应依约履行。
理由:略
二、原告所提出的妨碍租赁权行使的行为并不存在。
理由:略
三:原告的诉求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关于停工损失费用
其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什么时候停工,什么时候复工,那么原告一个月的停工损失费用从何而来,我们不得而知。我们不能以估计加统计的方式来断案。
其二、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原告没有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国税局的纳税依据不能准确地反映原告的生产经营情况,因而,不能以此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二)关于用电安装费用
原告据以举张用电安装费用的依据就是用电安装公司的一份《证明》,但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用电安装手续并不是原告去办理的,用电安装公司凭什么给原告开具这一份《证明》呢?而且颠倒黑白,说什么原告去办理的手续!在原告拿不出任何凭据的情况下,信口雌黄,说什么发票丢了!这样的证据,我们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吗?相反,被告方既有相关的票据,而且去办理这一手续,是为了履约的需要,从情理上亦说得过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这一请求。
(三)关于搬家费用
原告原以为只要凭借装卸费用发票即可浑水摸鱼,没想到被告对此事会这么认真,而且专门找到了开发票的人,于是,才有了后面伪造《收条》的事实!这等手段,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庭审完毕,坐在我旁边的被告刘某某给了来了一个深情的拥抱,眼里噙满了泪水,激动得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旁听席上,响起了“哗”“哗”“哗”的掌声!那一刻,我很享受!我很陶醉!
 
唐源律师感言:有了良好的人源,才能有源源不断的案源。尽心办好每一桩案件,才能积淀源源不断的人源。
 
以上内容由唐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源律师咨询。
唐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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