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早晨,我和他风尘仆仆赶到广州,还没来得及休息,立马驱车前往南沙区法院南沙法庭复印案卷材料。令我感到困惑的是,案卷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跟其父讲的一模一样!即王某某给其嫂子和侄子打了电话,称其被安徽人打了,要他们过去帮忙,后王某某这边有二十几个人开了三辆面包车、五台摩托车过去了,而且都拿了钢管、木棍等工具。到了事发地后,见了安徽人就打,导致对方一人受轻伤,数人轻微伤。MY GOD!我将如何是好啊,摊上这等事,进,无处可辩,进也不是;退,脸上无光,退也不是,看来我是真正的骑虎难下了。我徘徊窗前,凝望远方,不禁叩问苍天,路在何方?
一转眼,夜幕降临了,繁华的都市,正在褪去它一天的热闹,偶尔有一辆汽车疾驰而过,不时地摇晃着我空荡的心。我想静,静不下来;我想想,想不出来;我想去HAPPY,可我的心,却蹦不起来!没办法,我又返回房间,捧起那一叠案卷材料,再一次从头至尾细看起来。字,还是那样的字;事实,还是那样的事实。可问题解决的方案呢,还是没有。明天就要开庭审理了,我该怎么办呢?是赞同检察官的控诉?还是讲一些不痛不氧的诸如王某某一贯的表现从而请求法官的宽恕?亦或是讲一些无关紧要的搪塞当事人?可这些都与我的良心、我的人格,我的追求格格不入啊!受人之托,忠人以事。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不讲个甲乙丙丁、子丑寅卯,又怎能对得起那个红本本呢?我又怎能对得起其父对我的信赖呢?没办法,再想。我把案件发展经过用箭头标了出来:王某某倒渣土车→对方存心刁难→王某某打人→遭对方七人围攻和殴打→王某某叫人帮忙→来了二十多个手持工具的人打人→双方均有人负轻伤。从以上案件发展经过可以看出,王某某要构成聚众斗殴罪,则他首先得有“聚众”的主观故意,即召集一班人马到案发地,其次,他召集人马来的目的是“斗殴”,没有“聚众”,或者没有“斗殴”,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很显然,王某某“聚众”了,这一点无可厚非,但他“聚众”的目的是否就是为了“斗殴”呢?抱着这个问题,我又仔细查看了案卷材料。令人欣慰的是,无论是王某某的供述,还是对证人的询问,能够证明的事实是:王某某打了电话,至于他在电话里说了什么,有没有要他侄子周某去喊人拿工具过来斗殴等等,则不得而知。也就是说,王某某打了电话后被叫过来的二十几个人拿了工具过来斗殴有可能并不是遵照王某某的旨意,有可能是周某超出了王某某的意图而自行组织了二十几人的队伍前去斗殴,或者是周某秉承了王某某的意愿叫了二十几人去助威但那二十几人误以为是去打架因而各自携带了工具前往案发现场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从现有的案卷材料来看,上述两种情况是无法排除的。根据刑法必然因果关系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既然本案无法必然推出王某某“聚众”的目的是为了“斗殴”,那么王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就能成立了。一想到这,我的心里有底了。
第二天,庭审按时开始,经过了例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休庭评议。五分钟后,审判长郑重宣布: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而起,被告人王某某叫人来帮忙系马思训、李玉飞等人的粗言挑衅和围攻殴打所致,考虑到王某某打电话时说了什么以及要周某等人来帮忙的意图到底是什么现已无法查清,因此本院认为周某等二十余人持械斗殴的行为已超出了王某某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虽有“聚众”的意图,但并无“斗殴”的主观意图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周某等人的伤人行为并没有违反王某某的真实内心意愿,因此,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
宣判完以后,其父从旁听席朝我冲了过来,紧紧握住我的双手,眼含热泪,饱含深情地说:“谢谢你,唐源律师!你,太牛了,长沙有很多有名的律师一听我讲完案情后,都借故推辞了,只有你,不愧为优秀的辩护律师,能抓住问题的要害。让我的儿少蹲了两年大狱,真的太谢谢你了。”审判长走下台来,问我对判决是否满意,我说庭长您的判决既达到了惩戒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他笑了,我也笑了。
律师语录:多一份热心,少一点惰性;多一份爱心,少一点冷酷;多一点奉献,少一点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