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盗窃案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
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董××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应予以撤销。
犯罪嫌疑人董××身份证显示其出生于1996年7月6日。本案中,董××共有两次盗窃行为,第一次为2011年夏天,涉案盗窃物品价值约2700元,作案时未满16周岁。第二次为2013年2月27日,涉案物品价值约为35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作案时未满17周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十六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董××的盗窃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
杨庚亮 律师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