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律师亲办案例
杨军律师辩护的职务侵占罪一审审结
来源:杨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量:719
索要代理成本,却被锒铛入狱

 

2011111日,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战友慕名找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杨军律师进行委托,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担任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复制了本案卷宗材料,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研究分析,提出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2012228日首次开庭审理,后又经若干次庭审后,201352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才作出(2013)莲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2013529日给我方送达。认定被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送达后杨律师等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询问其是否上诉,其决定不再上诉,委托人兄长及其家属战友亦表示不上诉。

鉴于陕西某公司和陕西某医药公司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犯罪嫌疑人具有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保及制度约束,且没有药品的出库单、入库单、发货单及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所作审计报告又错误百出,杨军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是涉案单位的员工,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也没有侵占公司货款的客观行为,请求判决宣告被告无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无视案件审理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规定,在2012228日开庭后,将此案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了三次,且每次退回补充侦查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导致该案足足审理了一年零五个月。

对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三次将本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问题,以及因迟迟未下判决导致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事实,杨军律师一方面提出了质疑,另一方面也积极向法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复制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于2012921日和2013118日的开庭审理中进行了质证,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和补充辩护意见,依法有理、有据地指出了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从实体法律关系及程序上阐明了辩护观点。

最终,法院虽然没有完全采纳辩护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了犯罪嫌疑人与陕西某公司之间46833.3元的货款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该笔欠款属于民事纠纷的观点。对于公诉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侵占陕西某医药公司货款145207.01元的指控,虽然辩护律师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但法院并未采纳,只采纳了律师关于指控数额上的异议,认定犯罪嫌疑人侵占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货款88754.1元,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杨军律师及其团队至今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家属邀请的法律专家和刑事高级法官的赞同,但其家庭已经再也承受不起这种苦痛,其岁月再也经不起蹉跎,最终无奈选择:不上诉。

其他问题均已释明,被告及其家人战友朋友均表示理解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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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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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军
  • 执业律所: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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