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律师亲办案例
杨军律师代理蔡某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调解结案
来源:杨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量:585

\"杨军律师代理蔡某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调解结案\"夜半行路遇祸端  律师帮助平灾难

2012115日夜半2时许,英俊帅气的小伙子蔡某下班回家路上在西安市碑林区长安立交附近步行过马路时,被司机刘某驾驶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撞伤,先后在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膝部皮肤戳裂伤、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于 201325日出院,但无法下地负重和行走。

20121126,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作出了西公交认字(2012BH01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帅哥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西安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该小轿车车主,该车由被告张某承包经营,并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被撞伤后,为治疗花费甚大,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2012123日,蔡某委托家人慕名找到杨军律师(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请求代理其诉西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承包人、司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一审阶段,杨军律师带领团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承办此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过程中主持了若干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13617日法院向双方送达了(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

接受委托时,由于原告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仍未进行手术,为了正确提出诉请,杨律师多次征询原告意见,询问其是否先进行手术,在确定原告确已无力继续治疗时,于20121217日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及时与法官、被告方进行沟通,提出先给原告第五掌骨骨折进行手术,这样方便一次性解决纠纷。经努力原告于2013123日在被告车主和司机陪同下前往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二被告支付了在该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

20133月后法院又开庭审理,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出租汽车公司、承包人、司机连带赔偿。

为更好地解决纠纷,帮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杨律师首先让保险公司拿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将其与我方主张的数额进行对比,从而促成了调解的顺利进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支付后续治疗费等;剩余费用8385.03元,扣除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部分,剩余3808.68元连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500元由承包人支付。

2013617日,双方在领取《民事调解书》时,承包人当场支付了应付款项,调解协议中所列保险公司应支付的十余万元将于2013710日之前支付原告,现已支付完毕。

           

               2013715

以上内容由杨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军律师咨询。
杨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0好评数6
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军
  • 执业律所: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32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