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讲律师亲办案例
武合讲成功解救被拘禁的种业公司老总
来源:武合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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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合讲成功解救被拘禁的种业公司老总

这是一起由律师前往外地采用谈判方式解救因种子出苗率低被种子零售商和种子使用者非法拘禁的种子经营者的案例。

一、解救人质经过。

201212月和20132月,山东某市的**农资购买河南某市的**种业生产经营的标注发芽率不低于92%净含量4200粒的玉米杂交种子5000袋。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提货后对该批种子应在发芽周期内(提货15天)完成复检,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者视为合格”。**农资在约定期限内未对种子质量提出异议。2013610日,**农资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为由要求**种业派人前去解决。2013621日,**种业指派业务员丁某某前去处理,被**农资和种子使用者拘禁。**种业副总李某某及公司法律顾问刘律师、张律师三人前往山东某市,采取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方式解救人质。2013626日,山东某市的公安干警将丁某某解救出来,于第二天安全送走。2013627日,山东某市农业局农资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公安机关要求**种业副总李某某及公司法律顾问刘律师、张律师三人到农业局处理种子质量问题。在农业局农资稽查大队,因种子质量问题协商未成,**农资负责人和部分种子使用者就围殴李某某、刘律师、张律师等三人。经**种业委派的人员报警,警察到场了解情况后,同意刘律师和张律师离开。**种业副总李某某配合农业局执法人员调查至下班之后,到场的公安人员将李某某交给**农资负责人和种子使用者继续拘禁。**种业就公司副总被拘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农资负责人和部分种子使用者扬言如果公安将人放走我们就上访要求政府赔偿农民的损失,当地公安机关尽管出动多种警力,仍未将李某某解救出来。

武合讲接受**种业委托,于201374日单人来到山东某市,与**农资负责人和部分种子使用者协商处理种子质量问题及解救人质。武合讲采取通过向**农资负责人和部分种子使用者讲解法律、分析纠纷的起因和双方的过错;通过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经过长达7天的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种业向**农资支付90万元,由**农资处理种子质量造成2000亩玉米缺苗断垅损失的赔偿问题;**种业另汇入武合讲账户15万元,由武合讲留在山东某市作人质担保,待李某某安全返回河南某市后,再将15万元支付给**农资用于缴纳行政罚款和作为将未售出的剩余种子退回**种业的退货款。在**种业向**农资支付90万元后,李某某于2013710日安全返回河南某市。武合讲将15万元支付给**农资后,于2013711日返回单位。

解救人质本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且要通过法律程序。解救人质不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超出执业范围,不诉诸于法律,由律师前往外地通过谈判解救人质,存在极大风险。这是武合讲律师执业以来的一次特殊尝试。此次采用谈判方式解救人质,虽然成功,但不应为例。

二、对该案涉及几个问题的探讨。

这是一起种子零售商和种子使用者扣押种子经营者作人质的非法拘禁案件。人质虽已解救,但该案涉及的几个问题仍需探讨。

(一)发芽率不低于92%净含量4200粒的玉米杂交种子采用单粒播种必然出苗率低。单粒播种惹的祸,是发生此案的技术原因。

1、多粒播种能保障苗全苗壮。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玉米杂交种子的质量指标是发芽率不低于85%。发芽率不低于85%,采用多粒播种,即使每穴播种2粒,理论出苗率也可达到170%。出苗率170%,通过间苗去苗,可以成苗100%。采用多粒播种,不仅能达到苗全,而且通过去劣苗留优苗,还能达到苗壮。“苗全苗壮”是农民播种的希望和习惯。

2、“种植密度”不是“适宜密度”。发芽率92%、纯度96.0%、净度99.0%的玉米种子,采用单粒播种,即使92%可发芽的玉米种子100%出苗,出苗率的最高极限也仅有87%(92%×96.0%×99.0%),缺苗率仍高达13%。发芽率92%的玉米种子播种4200粒长出玉米苗的最高极限是3654株,不可能达到审定公告和标签标注该品种每亩4000株的“适宜密度”。要达到每亩4000株的“适宜密度”,“种植密度”不得低于每亩4600株。涉案玉米种子每袋净含量4200粒;每亩播种4200粒玉米种子要达到每亩4000株玉米的“适宜密度”,种子发芽率必须在95%以上。发芽率92%的玉米种子对于每亩4000株的“适宜密度”,每袋4200粒的净含量,显然偏低。

3、播种量少造成缺苗断垅农民难承受。涉案玉米种子经委托检验发芽率为80%。若真如此,涉案玉米种子的田间出苗率的理论最高极限只能达到76%。由于农业生产实践中不可能实现播种100粒发芽率92%的种子出苗92 株玉米,所以涉案玉米种子的田间出苗率低于70%的几率很大。农民对采用多粒播种“苗全苗壮”已习以为常,对采用单粒播种造成的田间出苗率不足70%缺苗断垅达到30%的现实不能接受,纠纷由此发生。这是发生此案的技术原因。

4、种子包衣技术对种子发芽率的影响不可忽视。包衣种子贮藏期不易过长,国家标准曾规定包衣种子常温下储藏不得超过四个月。包衣种子的检验方法不同于未包衣的种子,按照国家标准包衣种子发芽率检验时间应延长48小时。两种以上种衣剂的混合使用、种衣剂对包衣种子的侵蚀、包衣过程中对种子特别是胚的机械损伤等问题,都影响包衣种子的发芽率和生活力,表现在出苗率。种子经营者经营包衣种子,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技术因素,否则极易产生纠纷。

(二)合同约定种子零售商提货后对该批种子应在两个发芽周期内完成复检,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合格。种子零售商在约定期限内未对种子质量提出异议,种子经营者就误认为己方不再对种子质量负责。霸条款惹的祸,是发生此案的法律原因。

**农资属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种子零售商,不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具有检验种子质量的能力,要求其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缺少法律依据。**种业和**农资约定调入方提货后对该批种子应在发芽周期内(提货15天)完成复检,是对种子法规的错误理解。

合同约定**农资提货后对该批种子应在发芽周期内(提货15天)完成复检,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者视为合格,由于**农资在约定期限内未对种子质量提出异议,在种子使用者因出苗率差要求处理种子质量事故时,**种业以**农资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种子质量就应视为合格为由拒绝其要求。**农资在约定期限内确实未对种子质量提出异议,误认为己方理亏,若诉诸法律己方也不能胜诉,但又不甘心承担种子出苗率低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错误地采取非法拘禁人质的方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处理该案。这是发生本案的一个法律原因。

(三)审定公告亩产561公斤,标签标注亩产800公斤,具有亩产1000公斤丰产潜力,造成赔偿数额协商难,是虚假宣传惹的祸。

山东省审定公告该品种亩产561公斤。**种业种子标签标注该品种的亩产一般800公斤,具有亩产1000公斤丰产潜力。经委托检验涉案种子的发芽率为80%,田间出苗率只能达到70%左右,种子使用者要求**种业按照标注的产量即每亩800-1000公斤减产30%计算产量损失;按照每斤玉米1.2元计算每亩减产240-300公斤的损失价值576-720元,计算结果是2000亩损失1152000元至1440000元。**种业种子标签标注的产量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增加了协商赔偿的难度。这是本案存在的另一法律问题。

(四)应由谁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规定对种子质量负责的主体是种子经营者。由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即种子零售商,不实施种子包装、种子说明和种子标注行为,所以法律没有要求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的先行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是替代实施种子包装、种子说明和种子标注行为的种子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后,享有追偿权;因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的过错造成种子质量问题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应由**种业对种子质量负责,**农资不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五)处理该案的原则和风险。

1、处理原则。此案是因种子发芽率低造成出苗率低引起的种子使用者和种子零售商扣押种子经营者作人质的涉农群体性恶性案件。此案涉及**种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和种子使用者及种子零售商非法拘禁人质,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案件可大可小。民事责任涉及谁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及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同损失数额不同,赔偿数额可多可少。武合讲遵循的办案原则是:首先是杜绝此案成为刑事案件,确保**种业的人员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种业管理人员的人身自由不被限制;其次是避免此案成为行政案件,力争**种业不受行政处罚特别是不被吊销经营许可证,避免**种业的经营行为受到限制;第三是争取成为民事案件,在成为民事案件的基础上,争取少赔偿,尽量减少**种业的经济损失。尽量做到大案化小,能少赔不多赔,将**种业的责任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刑事风险。涉案种子经山东某市农资稽查大队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为发芽率80%,属于劣种子。劣种子造成2000亩农田出苗率低的损失必然超过2万元,有可能超过50万元,依据《刑法》第147条规定,**种业生产销售劣种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不容置疑,有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即使没有造成损失,由于**种业销售涉案种子的经营数额为15万元,依据《刑法》第140条规定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种业副总李某某及公司法律顾问刘律师、张律师解救丁某某时,已向山东某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已对双方当事人作了笔录,案情已经公开,不可能再遮掩隐瞒。**种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3、行政风险。《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种业副总李某某及公司法律顾问刘律师、张律师解救丁某某时,已向山东某市农业局报案,农业局已经立案并对双方当事人作了笔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种业和**农资销售涉案种子的经营数额都是15万元的事实,对其应处75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种子。**种业和**农资被追究行政责任,几乎不可避免,只能争取从轻或减轻。

(六)种子零售商和种子使用者为获得赔偿而扣押人质的行为,虽属非法拘禁,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几乎不可能。

和谐稳定是当今中国社会管理之重点,群众路线是党中央执政之理念。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利益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假劣种子坑农害农案件,涉及社会稳定和农业安全,是党和政府打击之重点。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要想追究为争取假劣种子造成损失得到赔偿采取扣押人质等过激行为的农民的刑事责任,几乎不可能。1995年发生的江孝明等农民为追索债务非法拘禁对方当事人的亲属和律师长达477天,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和关注下,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未让为追索债务非法拘禁人质的江孝明等坐牢的先例,足以说明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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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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