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非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确认
来源:刘茂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量:4224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茂非

被告:某理发店(以下简称理发店)

事实和理由:

王某自201129在理发店从事理发师工作,因理发店拖欠20129月份的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未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诉至法院。                       理发店20111116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原告诉讼请求:

1.    确认双方20112月至20129月存在劳动关系;

2.    理发店支付2012 9月工资2568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双方2011111620129月存在劳动关系;

2.    判处理发店依法支付王某工资2568元。

案件提示: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它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本案中理发店自登记注册之日就具备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与劳动者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缴纳五险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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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茂非
  • 执业律所:
    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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