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茂非
被告:某理发店(以下简称理发店)
事实和理由:
王某自2011年2月9日起在理发店从事理发师工作,因理发店拖欠2012年9月份的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未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诉至法院。 理发店2011年11月16日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原告诉讼请求:
1. 确认双方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2. 理发店支付2012年 9月工资2568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双方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2. 判处理发店依法支付王某工资2568元。
案件提示: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它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主体。本案中理发店自登记注册之日就具备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与劳动者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缴纳五险及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