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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维权变侵权,补偿顾客2万元 (转载)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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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顾客夹带未结账物品被拦下后,补交钱款仍无济于事,超市还要对该名顾客处以50倍的罚款,心急的顾客使计欲脱身,结果在被保安追赶过程中摔成骨折。近日,青浦区法院调处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回放】

  200812月,陈某在青浦一大型超市购物后,结完账正要离去,检测器却响了。两名保安过来询问他是否有商品没有付款,并把他到楼上一个小房间,交给超市防损部经理处理。

  到了楼上,陈某称刚想起有两双价值30元左右的羊毛袜忘记付账了,赶忙从贴身的T恤口袋内掏出来要付账。经理不放行,声称依据超市规定,要处以商品价50倍的罚款。

  两双袜子没付钱,就要罚款1500元,陈某认为这是敲诈,嚷嚷着要报警。双方僵持一个多小时,急于脱身的陈某心生一计。他翻翻钱包向经理表示,自己愿交钱,但手头现金不够,要去ATM机上取。经理当即派两名保安陪他一起去超市门口的ATM机上取钱。

  陈某假意取钱,趁保安分神,突然撒腿就往马路对面冲。保安马上追赶,陈某奔跑中摔倒在地,又被强行扭送回超市小房间。见陈某伤势较重,超市方匆匆让他在防损报告上签字后放人。不料,原本害怕报警的陈某却拨打了110。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陈某盗窃,对其未作出任何处罚。

  然而,为医治脚伤,陈某仅医药费一项就花去1.4万余元,他找超市索赔,但超市认为自身行为合法,陈某受伤是咎由自取。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补偿陈某2万元。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由特定机关在符合有关条件时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案中,无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超市都无权处以50倍金额的罚款。并且,在补交货款后,陈某迫于巨额罚款的压力而逃跑,超市保安仍紧追不舍最终导致他不慎摔伤。超市的行为已严重超出自力救济范围,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发现顾客夹带未结账物品离店时,超市应注意区别对待:在顾客确有物品忘记结账时,派人当场为其结账即可,没有必要强行带至公司工作室私自处理;即便发现顾客故意藏匿物品,也应直接移交公安机关,由其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处分。法官建议,超市对保安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防止其使用暴力或其他非法方式维护公司运营,损害顾客合法权益,也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辞典】

    自力救济

    尽管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界定,但一般认为,自力救济与公立救济相对应,是指权利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皆属于自力救济范畴。

    为防止滥用自力救济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出现,法律作了严格限制:必须是在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实施,并以足以保障自身权益为行使限度。如果采取扣押货物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应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不能自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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