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刘x与李x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刘x经商致富,并在外与情人A同居。刘x为讨好A,送给A一部价值20万的汽车。李x知道此事后立即向A索要不料遭到拒绝辱骂,李x只有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x的赠与行为无效。
案件分析: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x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李x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刘x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A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李x的同意,且A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A明知刘x赠与其财产是刘x自己的行为,李x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A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另,刘x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刘x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A的行为是无效的,李x可以主张要求A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