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男,汉族,**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
住址:************
法定代理人:张A,男,汉族,****年**月**日生,系张**之子
住址:***************
委托代理人:方芳,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5230580610
被告:唐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联系方式:*****
地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联系电话:******
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唐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万元。
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用的50%。
4.判令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第一被告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月**日8:00许,第一被告唐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分公司)员工赵**驾驶该公司车牌为冀****的重型罐式货车在唐港高速唐山至港口方向***入口处与原告驾驶的车牌为冀****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作出唐公交(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赵**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颅骨损伤、肺部等多处内部脏器损伤,至今仍在唐山**医院接受治疗,原告承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赵**的职务行为,应当由第一被告**运输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元,具体如下:1.医疗费***元。2.误工费***元3.护理费***元4.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元5.营养费***元6. 残疾赔偿金***元7.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元8.精神损害赔偿***元。原告的伤势需要继续治疗,后续费用应该第一被告承担50%。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二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2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25条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唐山市**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起诉人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