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来源:袁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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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也不好,曾多次因家庭纠纷报110,故要求对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割,但被告不同意,本人接受原告委托后,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房屋购买相关材料、经济适用房选房确认书、房地产登记簿、协议书等证据为证,在法官的帮助下,做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同意原告方拥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由原告对被告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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