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职员私下签约公司理应免责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量:438
2011年10月2日,xx 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员工杨xx与何xx签订协议书,将一项铺设水泥地板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何xx,同年10月20日工程完工。但工程完工后,何xx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程款,便找到该公司的老板符xx。
对此,符xx辩称,协议是杨xx私下与何xx签订,公司没有委托杨xx去签协议,对此完全不知情,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在杨xx和何xx签订的协议书中,上面只有两人的签名,没有符xx的签名,也没有xx 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盖章。因而两人的协议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也不认可,更谈不上欠工程款,符xx认为何xx是告错了人。
何xx则坚持认为,虽然签协议的是杨xx,但工程属于xx 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既然自己已经按协议完工,该公司就应该给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何xx无法出示欠条,只是拿出一张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面记载着“金额合计76650元,已付46650元”,并加盖着xx 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何xx称,两个数字之差即3万元,就是xx 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欠自己的工程款。在收据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一栏,写有何xx的名字。何xx说,名字是自己写上去的。
对于这张收款收据,符xx认为,收据不是欠条,只能证明“收到了多少钱”,而不能证明“欠了多少钱”。而且收据上的名字是何xx自己写的,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xx的诉讼请求,并由何xx承担案件的受理费550元。
■以案释法
与公司签合同公章不能少理
对于该案的判决,济宁合同纠纷专业鲁 律师表示,随着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做工之前有了签合同的意识,但合同的效力问题容易被忽视,司法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产生效力,是对合同的当事人而言的。因而,合同不能一签了之,一定要先弄明白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给谁干活,找谁签约。如果给公司做工,就要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的专人签合同,同时要求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公司员工甚至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私签的合同,都不能代表公司,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给个人做工,最好让本人自己当面签字并加盖私章。
以上内容由鲁绪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鲁绪昌律师咨询。
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90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