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不良资产案例:
中国**管理公司某某办事处
诉沈阳FF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沈阳FF链条厂保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连带责任保证、资产混同
案件简介(摘自判决书之“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5日,第一被告(沈阳FF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二份《保证合同》,即第一被告作为沈阳市某阀门厂(原借款人、现已破产)的担保人,向原借款人的二笔借款各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从2002年4月15日到2003年3月15日,保证期间为二年;2002年10月15日,第一被告又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原借款人沈阳某阀门厂355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至2003年9月15日。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借款人拨付了款项,借款人出具了盖有保证人财务专用章的“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某阀门厂没有偿还借款。2004年9月5日,原债权人向第一被告发出《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进行催收,第一被告盖章予以确认。2005年7月,原债权人的上级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2005年11月1日双方联合在辽宁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并于2007年6月30日双方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勘误公告》,2009年6月17日,原告在辽宁法制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原债务人及第一被告没有偿还借款。
另有如下事实:第一被告(沈阳FF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注册资金403万元,其中第二被告(沈阳FF链条厂)出资323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15%,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控股人;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即孙某某;住所地在同一处,即沈阳市东陵区某镇某街9号;办公电话同一部,即2473****。而第一被告所做宣传材料《沈阳交通旅游指南图》刊登的广告载明:“沈阳FF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FF链条厂)”;公司宣传册上亦标明:“沈阳FF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FF链条厂)。并且,第二被告于1999年5月10日即向沈阳市东陵区工商局出具文件,允许其注册的“FF”牌商标特许第一被告永久使用,并同意第一被告以FF牌冠名。
周百顺律师代理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借款人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800余万元;并承担一切诉讼相关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这个案子原告的成败之关键所在是:第二被告能否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因为,直接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的是第一被告,表面上看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可实际上第一被告虽由第二被告组建,但根本就没有真实的注入资金、划拨资产,第一被告无现实财产承担经济责任,而所有的固定资产目前还完全登记在第二被告名下。二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可实际就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存在着完全的“资产混同”状态。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以二被告“资产混同、法人混同”为由,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