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辽宁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8年7月将部分办公房屋租赁被告从事办公使用,租期五年,年租金36万,自2011年起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原告同时对出租房屋给予断水、断电、停暖措施,该房屋自2000年至今一直由高考复读补习班使用,原来由补习班签合同,后来由补习班法人之子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全资公司签署,签署后一直由补习班使用。原告以转租及变更使用用途为由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结清租金,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二、代理情况:作为原告二审期间代理人,通过阅卷了解相关情况,考虑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为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向原告主张索赔造成原告损失,通过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并做法官工作,请法官主持调解,经多次努力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
三、判决结果:调解结案 被告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82万元,租赁合同于2013年5月5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