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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钱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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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进行一审宣判,责令被告某公司十日内向原告邹某给付劳务费431600.6元及利息。

2008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路基土石方劳务施工协议书》,由原告负责相应区段内路基土石方的挖、填、碾压及整形、余方弃运。2010年2月9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应付原告劳务款4646634.6元,但被告要求扣留优良工程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共计641973.1元。2010年9月16日,原告施工区所在路段整体交工验收,而被告至今共给付原告劳务款4215034元,具体为:2010年2月11日止,给付3753034元;2011年3月7日,再次给付200000元;之后,又给付262000元。余欠的431600.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路基土石方劳务施工协议书》及此后达成的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原告已履行合同,提供了劳务,被告则负有支付劳务款的义务。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工作的内容存在质量问题及未达到优良,同时被告也表示质量保证金扣留时间为交工验收之日起两年,故对于其以质量问题继续扣留优良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而原告要求从整个路段交工验收之日的两年后,即2012年9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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