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晚10时左右,个体装饰店业主杨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某某市某某镇返回某某集镇时,途径仙一线瑶华漫水桥,因车速失控,刹车不急,杨某从桥面摔下3米多高的河床,当场死亡。后交警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夜晚无路灯照明,路面无警示标志等,但认定因杨某没有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结案后,作为亲属的委托律师,本人亲赴现场查看,调阅了交警的现场档案,查阅了国家的安全法规,本律师认为公路管理部门存在管理瑕疵,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此案经立案后,迅速进入一审,被告方某某公路管路局以其不是法定的道路管理者及四级乡道不需要设置交通标示等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指出乡镇政府早已没有公路班组,道路的维护管理已属县公路局统一管理维护,被告方以《公路法》的规定推卸管理养护责任与事实不符,其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四级乡道不设交通标志的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二级以下公路应纪实设定交通标志、警示标志等。但一审法院出奇的没有对律师的观点进行任何评述,并匆匆下判,我方败诉。
接一审判决书后,当事人很是沮丧,本律师也无语,但本人认为被告方在管理方面是存在责任的,有责任就应该赔偿。后经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人同意上诉,宜昌中院开庭后,查明相关事实后,要求公路局协商调解,后公路局对死者家属赔偿5万元,调解结案,当事人也同意撤回上诉。此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