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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担责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2
浏览量:373

储户农某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某银行开立银行卡,并存入现金几千元。2010年的一天,农某去该银行的一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银行卡里的存款少了三千元,而从开立银行卡至取款时,其小心保管银行卡,从未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也从未将银行卡借与他人,缘何里面的三千元会不翼而飞?农某意识到,其银行卡里面的存款可能被犯罪分子盗刷,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农某又细想,银行卡应是储户取款的唯一凭证,在银行卡一直由其保管也未泄露密码的情况下,犯罪分子能轻易取走存款,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问题,遂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但银行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农某决定诉至法院,讨个说法,并委托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及我具体承办。

接受农某的委托后,我和同事去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至关重要,系银行当天涉案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办案人员将录像封存,并说明到开庭时当庭播放。开庭时,对录像当庭播放进行质证时,意外发生了:此段监控录像并非涉案取款机当天的。而真正的录像,银行却声称由于保存时间已过而不复存在。可能由于银行安全系统的原因,银行未拍摄当天的监控录像,也有可能银行惧怕承担法律责任,而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不相关的监控录像。无论是什么原因,如果银行不能准确地提供涉案当天取款机的监控录像,就可以这样认为:银行未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对自动取款机的人机交易行为设置监控设备进行监控、并保存相应的监控录像备查,且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清单来看,确有第三人使用与农某相关卡号的银行卡从银行设置的取款机处取钱。足见银行所设置的人机交易设备——自动取款机等设备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由此,银行未能尽到保障农某在银行处存款安全法定及约定义务,故应对农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判决银行向农某支付损失1500元。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并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提示:很多人认为,保管好银行卡,不泄露银行卡密码,银行卡里面的存款就安全了,但本案给我们的警示是,即使我们采取上述措施,我们的存款依然有可能被掌握高科技犯罪手段的不法分子盗取。无论如何,如果由于这种原因造成我们的损失,银行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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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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