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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亲办案例
我弟弟因为和别人热身赛群架被关进了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牛山看守所)
来源:周乃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量:840


案情简介因东莞市东城区某塑料厂口头委托无业人员邹某某帮收欠款,20129月16日晚21时许,邹某某即与陶某某到东莞市东城区某塑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人谢某偿还欠东莞市东城区某塑料厂的货 款。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执、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告 人谢某被邹某某、陶某某二人从办公室追打至厂房内,此时又与被告人谢某的父亲发生抓扯。被告人谢某遂在厂房内持一把工具刀返回,邹某某、陶某某又每人手持一板凳打击谢某,被告人谢某在抵挡中将被害人陶某某左手腕砍伤,致被害人陶某某左腕屈肌腱全部断裂、正中神经、尺神经、桡动静脉、尺动静脉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129月21日,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东莞市东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次月被谢某家属从网上找到周乃文律师,通过咨询和实地考考擦,并办好了委托手续,周乃文律师受理后,第一时间会见谢某,并做了大量工作。与被害人的调节协商和建议谢某家属给对害人适当赔偿。

周乃文律师的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刺伤侵害者(即本案“受害人”陶某某)致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或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所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本案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防卫权益的合法性、防卫对象的特定性,这两个条件不仅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辩护人在此不予赘述。故辩护人主要就另三个条件陈述辩护理由:

二、关于本案中侵害行为的非法性

所谓侵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指侵害行为不是基于正当防卫,也不是基于 避险等而实施的不正当、不合法的暴力或强制手段。在本案中“被害人”邹某某邀约社会人员另一“被害人”陶某某在未持有东莞市东城区某塑料厂合法授权委托收款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擅自以东莞市东城区某塑料厂的收款人员的名义,闯入被告人谢某所在的东莞市东城区某塑胶有限公司厂区内,一并实施非法讨债行为。同时在双方就债权债务行为发生争执后,两“被害人“先用烟灰缸打击被告人头部后,又手持小板凳追打被告人。正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的第一页第三段中指控的那样:“……因债务问题与邹某某、陶某某发生抓扯,被告人谢某被邹、陶二人从办公室追打至厂房内,遂持一把工具刀将陶某某左腕砍伤……”被告人谢某受到的是非法侵害,不论是从两加害人(即所谓的“被害人”)到被告人谢某处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加害人到了被告人谢某处后实施的行为来看,均证实其侵害行为的非法性。

三、关于本案中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现实性

所谓不法侵害的真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确实发生的,既不是虚构的,也不是想象和推测的。在本案中两“被害人”在被告人毫无防范时,在其非法讨债未果后,先用烟灰缸打击被告人头部后,又手持小板凳将被告人谢某从办公室追打至厂房内,再后又追打至厂区内的花台边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这一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不法侵害的真实性。所谓不法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在本案中,两“被害人”手持小板凳在不断地向被告人追赶打击,并将被告人的眼镜打掉后(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系高达700度的高度近视眼),两“被害人”在继续攻击的过程中,被告人顺手从车间工作台(案板上)拿起一把工具刀去抵挡、反抗,同时因眼镜旱已被打掉,对方又在不断攻击,被告人只能以乱舞的形式向对方还击,以实施必要的、最起码的人身防卫行为。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本案不法侵害的现实性是明显的,不容置疑的。被告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侵害者实施的防卫行为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适时性。

判决结果:东莞市第一法院采纳周乃文律师的辩护意见一、二、三,周律师认真负责的提供法律服务,并深入广泛的收集此案相关证据,有理有据的提出:谢某具有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赔礼道歉 等诸多方面的有利证据材料和意见,终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证据和意见谢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此,谢某被当庭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开始新的生活。案号:(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内容由周乃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乃文律师咨询。
周乃文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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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乃文
  • 执业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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