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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亲办案例
消费者维权
来源:李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量:55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杰依法担任原告程XX的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调查后,代理人就原告与被告XXX家电有限公司(XX家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出售的电视机是台回收机
原告于200922日来到被告处选购液晶彩电,经过挑选原告就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台TCL王牌液晶型号为L42M61F的彩电,过了一个星期,被告才派人将彩电运到原告家,原告才发现该电视机包装纸板箱是开过箱的,里面的塑料袋包装封口也早被撕破,随机附上的彩电保修单也早已填上了他人的名字、住址。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亦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原告花了近1万块购新机的钱却买来一台旧彩电,并且原告持有的保修单已经填写好了他人名字,必然导致原告不能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被告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是一种欺诈行为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众所周知,好的液晶电视重在选屏,液晶面板成本已经占到整个液晶电视成本的2/3以上,是液晶电视最核心的部件,所以原告希望购买一台液晶面板质量好的比较有知名度的电视机,原告在挑选过程中看中了一款TCL王牌液晶型号为L42M61F的电视机,并询问被告的销售员这台型号电视机的情况,被告的销售员告知原告所看中的电视机系原装夏普屏液晶彩电,面板质量没问题确保是原装夏普屏并且在被告的销售专柜内到处贴满了大块的彩印纸板(纸板上全是宣传该专柜的彩电系原装夏普屏),于是原告就在被告处购买了该彩电。本案中,被告的销售员在原告挑选电视机的过程中向原告介绍其看中的电视机是原装夏普屏并且在其公司向原告开出的销售票据上特注明“原装夏普屏”的字样,出于对被告的宣传和承诺的信任,原告才会在被告处购买该台彩电。原告购买彩电后发现彩电没有被告所说的高清效果并且TCL景德镇维修部也派人帮原告调试过,仍达不到高清的效果,故原告将自己在被告处购买的彩电送到景德镇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做了鉴定,检验报告得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彩电并非装夏普屏而是台湾液晶屏,完全和被告当初所作出的承诺和宣传不一样,被告的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台湾屏冒充夏普屏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为被告的这种故意误导行为,才会使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彩电。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的规定, 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
三、被告应当按照电视机价款的双倍赔偿原告
    本案中,原告通过其爱人白焜、景德镇消费者协会找过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并且原告也曾多次找到电视机的生产者协商解决此事,但都协商无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为被告的欺诈行为才使得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彩电,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原告购买电视机价款的双倍赔偿原告。
   
此外,依据1997年的《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因交涉、投诉而误工减少的收入和交通费、运输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欺诈原告事实清楚,被告的辩解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201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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