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军律师亲办案例
大龄男婚前房产婚后加妻子姓名,五月后妻子起诉离婚分割房产
来源:刘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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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因刘**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是在缺乏了解下的草率之举,婚后原告蛮横无礼的性格暴露无遗,经常无端指责、谩骂答辩人甚至吵闹不休摔打东西,最后发展至与其父母一起殴打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及以到单位打闹进行胁迫制造陷阱骗取答辩人财产,并且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答辩人。虽然答辩人对这段感情比较珍惜,房产证上加她名字,就表明答辩人对这段感情轻易不抛弃不放弃,但对方闹到这种程度,感情裂痕已无法修复,答辩人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
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真相不符,原告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骗取房产及家庭暴力行为。
原告在诉状中声称,答辩人动手殴打原告、摔东西。答辩人认为,原告所述违背事实。答辩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是原告殴打答辩人,屡屡在家摔东西,甚至打电话、发短信到答辩人的单位,侮辱、诽谤答辩人,不择手段地损坏答辩人及其领导、工作单位的形象和声誉,扰乱机关办公秩序,其所作所为不仅违背其为人师表的社会形象,也远离一个人最起码的品质和标准。
答辩人与原告2009年9月下旬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举行婚礼,又于2010年1月18日领取结婚证。至春节后原告回娘家再回来后声称已流产原告的脾性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0年4月8日原告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否则就以一家三口(包括其父母)到答辩人单位打闹进行威胁。答辩人在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和威胁下被迫签字,此可以从当天的《约定》中看出。2010年5月8日领取新证后原告将房产证和结婚证都拿到她在东景花园的住处,答辩人多次要求把房产证拿回家中,原告不予理睬。5月8日原告胁迫答辩人为其领取新房产证之后,5月16日原告为答辩人此前一天一人在家一个碗没刷,不停地数落答辩人,向答辩人甩东西,进而原告父亲殴打答辩人,甚至要原告的母亲马上来南京,第二天到市纪委举报答辩人,当晚,原告和答辩人分居。5月17日以后,原告及其父亲打电话、发短信到答辩人单位反映情况(当时正值答辩人单位进行干部调整工作),甚至极力侮辱、诽谤答辩人。从5月8日领取房产证到5月16日,这8天时间答辩人们之间并没发生什么大矛盾,原告却为答辩人一个碗没刷,不顾后果地闹,显然是借机发难,借题发挥,早在领房产证之前就有离婚之意的,天下没有哪个家庭因为一个碗没刷就闹离婚的。5月27日,原告把答辩人婚前所有的电话、网络转移到她东景花园家中。5月29日,原告把太平门家中她的电视、电脑搬到她东景花园家中。5月31日原告在QQ中要答辩人准备和她的律师见面。6月2日原告律师通知答辩人,原告要求离婚。6月13日,原告和她父亲到答辩人太平门家中,让答辩人在“和”与“离”之间选择,答辩人选择“和”,原告即摔家里的东西,动手打答辩人,打得答辩人浑身是伤,浑身是血。6月15日,原告和她父亲到答辩人太平门家中,要求答辩人在“协议离婚”与“法庭离婚”之间选择,答辩人选择法庭离婚,原告则声称到单位打、闹,原告在家中辱骂答辩人、砸东西,进而在小区中辱骂答辩人。6月17日,原告要答辩人到她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离婚协议,否则就到单位打、闹,答辩人紧急向单位请假,赶往原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6月18日,原告及其家人到答辩人家中抄家,并带走答辩人的羊毛被、棉被等个人财产。6月20日,原告及其家人打电话给答辩人父母,说不离了,是闹着玩的。6月21日,原告起诉到法院。原告的这一系列做法,令人匪夷所思,它充分证明,原告的离婚是有预谋、有计划的,是一步一步设计好了的。
三、原告结婚和离婚目的是为了骗取答辩人的房产。
答辩人认识原告仅两个月就举行了婚礼,出资为其购买轿车、送彩礼、买钻戒加上年礼等花费10余万元,而这些钱全是答辩人从亲友处借来的。买房子和装潢答辩人已向亲友借了22万元的债务,为了建立一个家庭答辩人血债累累,而原告仅仅几个月以骗婚的方式通过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就再要夺去答辩人房产的一部分,实在是违背婚姻法法理和民法公平正义原则。
原告离婚是经过精心预谋策划的。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原告的离婚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原告一直在算计答辩人,并且存在逼迫答辩人离婚的情形。原告离婚早有预谋,而其在财产上的用心更是十分缜密,与答辩人在2009年11月举行婚礼却不同意拿结婚证,正是因为原告自己在东景花园房子的房产证没有拿到,而在其于2010年1月14日拿到证后,即刻于1月8日便于答辩人领取了结婚证。通过欺诈和胁迫于5月8日领取新房产证后,原告就把2份产权证书全部拿到她东景花园家中,答辩人多次要求她把答辩人的那份产权证还答辩人,原告屡屡拒绝。答辩人婚前为原告购买钻戒、支付彩礼,婚后送年礼等,债台高筑,造成答辩人生活极为困难,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据法律规定,视情返还。
原告没有履行购买、还房贷的义务,且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也就不能享受权利。4月23日签订《约定》的当天,答辩人把银行存折交给原告,让她还房贷,但原告一直拒绝还房贷。无论从权利与义务、名与实,还是从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等方面来讲,产权证这个凭证与产权这个事实是相互脱节的。《婚姻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防止不劳而获,利用婚姻手段谋取他人的财产的不良行为。相信法庭在判决房产归属时,不会仅凭房产证上的名字,简单地、直觉地、线性思维地按名字来判决归属,而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生产、生活的实际贡献。
综上所述,原告向法院虚构事实隐瞒其欺诈胁迫行为,以貌似合法其实非法的形式妄图骗取答辩人的巨额财产,请法院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依法裁决,答辩人答辩请求如下:
1、答辩人同意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太平门月新花园房产为答辩人个人财产。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归还答辩人购车款49800.00元、电话手机与网络款1799.00元等,共同偿还共同债务,同时原告向答辩人索要彩礼11000.00元、年礼10000.00多元等,造成了答辩人生活上的困难,请法庭依法判决原告适当返还。



答辩人: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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