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月16日柳某至浦口某医院处产检,B超:单胎晚妊臀位9(胎儿发育相当于36+周),考虑脐带绕颈一周。2月18日至浦口某医院处住院待产并进行了一些产前检查。医生建议剖腹产,于2月19日施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手术过程中,由于浦口某医院方医生 处理不当,造成子宫大出血,医生在采取一些措施后,无法止血,浦口某医院方医生不得已又为柳某施行了次全子宫切除术。由于浦口某医院方医生再次处理不当,腹腔内出血不止,直至晚上仍无好转迹象,柳某生命危在旦夕,在家属强烈要求下转院至江苏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月20日省人民医院医生为柳某施行“选择性血管栓塞术”,出血现象渐渐止住,于3月19日出院。
案件委托: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此次医疗行为中有过错,现已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同时请求对伤残进行鉴定。
浦口法院定于2013年5月13日开庭。
本案将于7月16日在南京市医学会召开鉴定会对院方的过错及伤残级别时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