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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予起诉的成功案例
来源:王松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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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不予起诉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马华林在开封市某中学就读,2009年暑假期间,和其他三名同学一起到开封大学附近的网吧打游戏,由于没有钱就在网吧门口拦住进网吧的祝小涛(14岁),问祝小涛有没有钱,祝小涛开始说没有,马华林等人就威胁他说:“你要有钱就赶快掏出来,不然我们就打你”,祝小涛就从兜里掏出120元钱,说这是自己交辅导班的钱。马华林从其手中抽走100元并说以后还你,祝小涛哭着回家,每到夜间常做噩梦,其家人知道后随即报案。
        顺河回族区公安分局于2009年7月22日对包括马华林在内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8月18日执行逮捕。9月27日侦查终结并移送顺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马华林的家属委托我担任马华林的辩护律师,我到开封县看守所会见了马华林,经马华林叙述,处理上述抢劫祝小涛100元外,还有其他几起索要财物的行为,这几个人经常在网吧附近流荡,见到比自己小的网友时就让他们交出身上的钱,如果不给就殴打相威胁,一般从受害人手里得到几元到十几元不等钱财,然后他们上网、吃喝花掉。
会见后,我认真分析案情,认为马华林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多次理由如下:
       一、马华林等人没有使用暴力。虽然马华林参与多起索要钱财的行为,但马华林从没有殴打受害人,更没有造成受害人受伤。
       二、马华林对受害人的威胁构不成胁迫。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被胁迫时主动交出财物才构成抢劫,并不是说只要有威胁的行为就构成抢劫,只要威胁达到胁迫的程度才构成抢劫,胁迫是受害人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收到严重威胁,如果不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思去做,当场就有可能被致伤或者死亡,也就是对受害人的威胁让其丧失自我行动的能力。而本案,马华林仅仅威胁对方;“如果不拿钱就打你”,他们既没有拿任何凶器更没有实施武力,另外威胁的地点都是在网吧门口,进进出出的人很多,且在白天,即便受害人不拿钱,马华林等人也不可能造成受害人太大的危害。故称,马华林不构成抢劫罪。
       三、马华林的行为仅构成勒索。勒索是以武力相威胁索要财物,这在中小学学生之间经常发生,他们索要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少,且危害不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因为这些人正在接受教育,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低,往往为了上网打游戏向同学索要少量的钱财,满足其上网的欲望。上述勒索行为比较普遍且具有上升趋势,如果都认定有罪,必然会造成大量的未成年人关进监狱,使祖国的花朵过早的枯萎,这不仅是一个人的悲哀,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
        我多次和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阐述我的观点,并找主管检察长说出马华林无罪的理由,经过我的不懈努力,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3日做出豫汴顺检不诉(2009)1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马华林罪名成立但马华林认罪态度好,并已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马华林还是在校生、属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马华林不起诉。”当日马华林走出看守所,回到了父母的身边。
        办案反思:本案是我办的又一起不起诉案件,马华林的家属对此非常满意,当马华林走出看守所走到其父母跟前,三人都泪流满面,我也不由自主地流出了眼泪。从辩护的角度来说,能让此案在检察院不起诉,可以说我的辩护获得了完美的成功。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个结果对马华林来说仍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虽然他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可是其终身背负着抢劫罪的罪名,对一个年仅14岁的他来说是不幸的。我作为他的律师虽然让他走出了看守所但没有还他清白,我深深感到内疚。我希望我们的司法制度更健全,不能因为避免国家赔偿而让无辜的人背负罪名。(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上述人命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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