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胡波委托,指派苏义飞律师担任胡*代理人,开庭前我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胡*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父债不能子还。
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有当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才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相应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胡波作为其父亲法定继承人,但其父亲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胡*也自愿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因此胡*不该承担本案的债务。
二、王*与胡*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上,王*与胡*的所谓借贷关系发生在胡*与张*长期不和期间,胡*一直以高利息非法向他人借款参与赌博,对此众多债务人均系知情。张*对胡*的债务不仅事先不知情,更没有从中受益,胡*的债务全部用于个人赌博及挥霍,根本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判决。
代理人:苏*
2013年7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