卯新存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案(重伤)
来源:卯新存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量:470

[案件索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2)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38岁,个体,住本市水区,因本案2011年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卯新存,新疆广翼律师事物所律师。

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尹某在本市水磨沟区另远3巷,因被害人陈某给其女友发短信一事生气,便用木棒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右眼球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一,对故意伤害罪没有意见,二,被告人认罪服罪,态度交好,三,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也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罪名成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内容由卯新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卯新存律师咨询。
卯新存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好评数0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36号军运宾馆后院内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卯新存
  • 执业律所:
    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7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乌鲁木齐
  • 地  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36号军运宾馆后院内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