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2)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38岁,个体,住本市水区,因本案2011年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卯新存,新疆广翼律师事物所律师。
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尹某在本市水磨沟区另远3巷,因被害人陈某给其女友发短信一事生气,便用木棒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右眼球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一,对故意伤害罪没有意见,二,被告人认罪服罪,态度交好,三,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也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罪名成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