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方)乙(女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甲方自愿将共有的房屋给乙方,双方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管局向乙方颁发了房产证。后甲方以签订离婚协议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甲方的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律师代理乙方应诉。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就这些问题拟定离婚协议,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对上述问题达不成一致,那只能向法院起诉了。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能不能撤销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离婚协议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这个时间限制是一年内,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但是,如果签订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撤销协议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甲以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且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甲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