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生律师亲办案例
江某上班被打致残认定工伤后获赔偿
来源:张贵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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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于2001年6月到成都某超市工作。2001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年2月3日,江某工作中遭人殴打致眼部受伤,2007年5月9日,被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10月2日被鉴定为7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超市以不服工伤部门的认定为由,未为韩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8年1月7日,韩某以超市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要求与超市解除劳动合同,超市同意。2008年2月8日,江某委托本人代理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申诉请求,超市不服,诉至市青阳区法院。
法院认为:江某于2008年1月7日书面要求与超市解除劳动合同,超市同意,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7日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江某被认定为工伤7级伤残,因此依法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超市已为江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江某为治疗工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依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支付。超市作为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因超市公司未履行此项义务,故应由超市承担为江某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7日解除;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江某报销工伤医疗费5058.5元;支付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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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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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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