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天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7-09 00:00 浏览量:699
(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辛**,男,1956年出生,画家,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诸某某,男,1959年出生,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诸某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诸某某承认了侵犯原告辛永斌的油画作品“桦树林下”(作品登记号为07-2012-F-3008)的著作权,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原告辛永斌上述油画的著作权;
二、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辛永斌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
三、原告辛永斌不再向被告诸某某主张其他权利。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双方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龚 益 卿
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 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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