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奇律师亲办案例
问题员工辞退风波
来源:李先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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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燕子加入金盾公司工作的时间是1995年,金盾公司在2004年改制,金盾公司于2010年与燕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3年;在201261日下午,燕子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领导发生言语冲突,并且有辱骂公司领导的情形发生;

    金盾公司的考勤采用打卡的形式,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要求员工每日打卡四次,每天早8:30分和下午13:30分为出勤打卡,每天中午12:00分和下午18:00分为退勤打卡;每次打卡不规范者,公司扣除20元工资作为惩戒;迟到、早退或者打卡不规范累计10次的,视为旷工一日;每人每年旷工达10日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之外,还了解到员工一般在打卡时间前后15分钟之内打卡者,公司一般都默许,不给于惩戒;中午打卡时,有人连续在打卡机打两次卡者,公司也都默许,不给于惩戒。

    燕子与金盾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后,金盾公司根据与燕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考勤管理规定》的内容,作出辞退燕子的决定,并于201268日向燕子出具了《辞退通知》,要求燕子在62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燕子未办理离职手续。

【金盾观点】金盾公司认为,燕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公司领导发生言语冲突,公然辱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并且公司考勤记录显示,燕子在20116月至20126月有278次未按规定考勤 ,视为旷工时间累计长达27天,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有5次扣工资记录。

【燕子观点】燕子认为,员工与领导发生矛盾是正常现象,如有不妥可以协商解决,不至于严重到辞退程度;公司员工普遍不执行考勤规定,公司也是默许的,不应拿考勤说事,这是对自己的选择性执法,应当属于用工歧视;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通知》。

【法院观点】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查明,以上事实基本属实;认为金盾公司领导与员工有矛盾,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方式解决,动辄辞退则处罚措施过于严厉,而且公司不能证明燕子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后果;关于考勤,因公司一直怠于执行考勤规定,公司其他员工也都普遍不执行,因此依据《考勤管理规定》作出辞退决定于法无据;判令撤销金盾公司于201268日的《辞退通知》,继续履行与燕子的《劳动合同》。

【焦点问题】

       1、规范制订并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2、规范制订并完善员工惩戒流程;

       3、规范制订并完善员工离职流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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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先奇
  • 执业律所: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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