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霞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某世界500强企业租赁纠纷
来源:崔明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7
浏览量:965

 

 

   

审判员:

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江苏)有限公司扬州邗江分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代理人。在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之后,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陈某某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在先,经XXX公司多次书面通知继续履行,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侵犯了XXX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287XXX公司与陈某某签订了XX邗江店第XX店面的租赁合同,双方对于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XXX公司恪守合同约定,但陈某某自201211月起拒付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为此,XXX公司分别于1119日、26日、1218日三次向陈某某送达了催款公函,催促其缴纳房租等费用,同时提醒陈某某若不履行义务,将依据合同约定停止对其的物业服务。但陈某某一直置之不理。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XXX公司无奈采取了停止物业服务的措施。

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在上述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陈某某不能因为物业的原因拒付上述任何费用,一旦发生,经XXX公司书面通知满10天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XXX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因此代理人认为,在陈某某拖延支付租金等费用的情况下,XXX公司停止对其的物业服务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合法行为;其次,在XXX公司所送达的三份函件中,均告知对方如果不缴纳房租及相关费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陈某某对于该后果是知晓的。因此,XXX公司在该起房屋租赁纠纷中所采取的措施是符合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并未侵犯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二、陈某某拒付租金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无权拒缴任何一项费用。

首先,对于陈某某店铺内没有通风口的问题。

XXX公司在出租该店面时,已经明确地向陈某某展示了店铺的具体位置及内部结构,陈某某是知晓店铺具体情况的。由于结构问题,该处店铺无法安装通风管道。代理人认为,陈某某当初能够租下此店面,除了考虑店面的地段、位置外,作为一名开办专业的美容美发店的人来说,其对于该店铺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卫生方面)肯定比XXX公司更加清楚。虽然该店铺没有通风口,但陈某某起初要求租赁该店铺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装饰期间,陈某某亦未提出此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再者,为了解决美容店内通风问题,陈某某入场后自行安装了后来正常使用的空调。这也进一步说明,陈某某当初对于店铺的是否适宜开设美容院是明知的。如果陈某某认为该店铺没有通风口,不适合经营美容美发行业,起初就完全没有必要承租该店铺。熟话说,隔行如隔山,强制性要求XXX公司在出租店铺之前知晓美容院通风的需求无异于强人所难。事实上,XXX公司对于通风口的问题没有任何的隐瞒,也没有任何的承诺。陈某某不应当以无通风口为理由拒绝交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要求,高级美容院(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美容院(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陈某某的美容院仅系一家普通的美容院,机械通风并非强制性要求。同时卫生监督部门的许可证间接证明,该店铺是适宜开设美容院的。所以庭审中陈某某以没有通风口拒付租金的说法无法成立。

其次,关于XXX公司对美容院空调断电的问题。

陈某某私下将空调的线路直接搭在XXX公司门店的线路上,一直以来的空调电费均由XXX公司支付。陈某某的行为系应该受到刑罚追究的盗窃行为,XXX公司在发觉之后对其空调断电是合法的维权行为。由于之前XXX扬州门店的店总、保养以及招商人员经常更换,而现任的招商人员于2012312日入职,其在每月正常抄录电表的情况下,发现美容院在夏天全天候使用空调的情况下,用电量居然跟其他季节相差无几,经过排查方才发现陈某某店铺的空调线路竟然搭在门店的线路上。XXX公司的相关人员随即找到陈某某要求其将空调用电接回其自用电上,但遭到陈某某的拒绝。按照陈某某店铺所使用空调的功率和时间来推算,上述空调的电费每月在8400元左右,远超过XXX公司每月向美容院收取的7147元租金,这就造成了,陈某某利用XXX公司场地开办美容院,不但分文不交,XXX公司每月还得倒贴1000多元。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因此XXX公司在事先告知并且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1030日切断了陈某某搭在门店电线的空调线路。代理人认为是陈某某先侵犯XXX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先,XXX公司的行为只是自我保护的行为,并未侵犯陈某某的权益。同时在此,特别声明,XXX公司保留向警方报案,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三,当空调用电被切断后,陈某某便找出种种借口拒绝缴纳房租和各项费用,其对于XXX公司的多次的催款也置之不理,甚至在营业高峰期带人围堵XXX公司大门,同时加以恶意诽谤,直接导致XXX公司营业受损,并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在警方协助下,虽然陈某某已经撤离本案诉争店铺,但目前仍然实际控制该店铺,导致XXX公司的损失仍在不断扩大之中。

综上所述,陈某某不但侵犯XXX公司权益,拒缴租金费用,而且对XXX公司进行污蔑,造成严重影响,故XXX公司请求法院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崔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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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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