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提供劳务而受伤,可向有过错的雇主追究责任
案由: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135号
委托人:叶×
受托人:何瑞华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何×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区×,被告区×雇请原告叶×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原告不慎受伤。被告何×辩称其已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区×承担责任,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区×辩称不是原告的雇主,原告的受伤与其无关。经何瑞华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认定没有为原告提供必要安全措施的雇主区×存有较大的过错,判决其对原告的受伤承担90%的赔偿责任;认定被告何×明知或应知区×没有资质仍发包给区×,判决违法发包的被告何×与被告区×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