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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来源:林天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量:637
农村居民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内容摘要: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受害人廖某某系沙县南霞乡龙松村村民。2008年11月,其在龙岩汽车站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车,从龙岩回沙县。当客车行驶至319国道蛟洋段时,被一货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客车乘员廖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方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受害人家属委托金磊律师事务所林天文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受害人长期在城镇经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其死亡赔偿金应按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此,原告的代理律师组织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租房合同等证据。而被告认为受害人系农村居民,应按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廖某某从1999年起至发生事故时止,与家人一起在城镇经营饮食业,其死亡赔偿金应按2008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林天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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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天文
  • 执业律所:
    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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