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吴某在李某的劝说下,各出资20万元入股李某的有限公司,并称两年可以成功收回出资。其实李某的企业已经处于亏损的状态。黄、吴按李的要求将出资款交付给了李某,并约定由李某办理增资手续。黄、吴在出资后两年内,公司未开过股东会,也未分配。黄、吴要求公司分开财务情况,但李某不予准许。黄、吴遂委托律师到工商局进行查询。查询到情况,在两年间,李某根本没有将两人的投资款注入公司,并在黄吴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两次转让。
黄、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出资款。法院认定,李某未履行三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且李某已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因此,黄、吴可以解除合同
、最终三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退还黄、吴的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