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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任海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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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襄城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某”网站负责人,住荆州市xx区xx街xx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襄樊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忠,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衡群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李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王xx注册成立了“某”网站,并租用武汉市xx区xx路xx小区x室作为办公地点。同年8月,王xx与某公司签订协议,架设“某”网站服务器(网址www.xx.com 固定IP.x.x.x.x),用于经营网络教育。为牟取非法利益,王xx采取购买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一卡通,观看该公司下属中华会计网站、自考365等课件,未经该公司的允可,进行课件录制,并上传到“某”网络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收费下载。经鉴定,未经北京xx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特有人许可,“某”网站共复制文字作品10份,录像制品530份,合计540份;其会员下载作品累计30887份,共收取费用21000余元。
同时查明,在案发后,其亲属将“某”网站收取的21000元费用退交公安机关,此款已被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领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伟的证言,房屋租用合同,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王xx与某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签订的IDC服务合同,北京xx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著作权人徐xx、徐xx、严xx、杨xx、游xx、奚xx、薛x等人的侵权事宜声明书,襄樊市版权局出具的侵犯著作权鉴定书,襄樊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录制发行数量达540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称的王xx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其亲属已将网站的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赔,弥补了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之观点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志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 宇
审判员 高 红
审判员 李秀莉
二00八年十月十三
书记员 陈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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