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王某(另案处理)和翟某(已被判刑)利用网络赌球情况下,提供自己平安银行银行账号用于赌资结算,并在此过程中以抽取回扣的方式非法获得渔利人民币20万元。
【辩护代理】
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张某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贪图钱财,并不清楚他人利用其账户进行赌资结算;二、被告人张某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且悔罪表现诚恳,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赌资结算,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