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蒋某
案情简介: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系母女关系,与被告王某系继父女关系。原、被告三人户籍地均系重庆市南岸区某镇某村。2011年9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对该地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原、被告三人均为安置对象。被告陈某代原告领取了安置款20余万元,该款由被告王某保管。事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拆迁款,但二被告均拒绝给付。
代理意见:一、原告所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征地被拆迁人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征地房屋拆迁协议》、拆迁安置奖励领款表为证;二、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二被告非法占有原告的拆迁安置款,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三、被告陈某以其已将该款用于购买房屋居住无钱为由,拒绝将原告应得款项给付给原告系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各项拆迁安置费21444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14449.6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9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到拆迁安置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