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秋芸律师亲办案例
唐某与梅某借款纠纷
来源:马秋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量:338

委托人:唐某

案情简介:原告唐某与被告梅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唐某出资29万元于梅某开展某项目,并约定梅某按项目进展分期返还唐某出资及收益。被告梅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偿还梅某本金及利润共计35万元。唐某实际出资20万元,被告已归还15万元,被告梅某到期未全部偿还,遂即唐某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一、唐某出资事实由“项目合作协议”,“银行取款凭条”予以证明;二、被告应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1920日起至2012730日,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2731日起至2012831日,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129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法院判决:一、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归还借款5万元。

二、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利息(从2011920日起至2012730日,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2731日起至2012831日,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129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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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秋芸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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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秋芸
  • 执业律所:
    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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