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骆某
案情简介:2011年7月,骆某因身体不适到重庆渝北区某诊所就医,当日接诊医生诊断为:生殖器疱疹,需激光治疗。骆某于当日进行了激光治疗手术。术后输液8田,回家休养。但之后病情并未好转,反而更加恶化。2011年8月,骆某无奈之下前往重庆生殖健康医院检查,后又去重庆红楼医院进行治疗,均未见好转。骆某认为重庆市渝北区某诊所的不当诊疗行为造成了其久治不愈的损害后果。
代理意见:一、重庆市渝北区某诊所无治疗原告所患疾病资质,被告诊所对原告就诊行为已经超出了行政许可范围;二、被告诊所诊疗程序不规范,激光手术实施过程违反医疗人员工作守则;三、被告诊所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造成原告病情加重后果的直接因素,故被告刘某应当作为诊所负责人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骆某因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6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