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亲办案例
雨水致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1
浏览量:1543
 

暴雨致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件提示】

  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遭遇暴雨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赔。在暴雨造成路面积水的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致发动机进水,车主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简介】

朱某拥有一辆上海通用轿车,此前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不计免赔险、油漆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车损险责任限额为 13.5万元。

2012 7 12日,莒县出现暴雨天气,朱某驾车途经莒县肉联厂处时,因路面积水严重,车辆突然熄火在水中“趴窝”,朱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进行拍照、勘查,车辆经由专业维修点检测,确定事故系大雨积水浸淹造成车辆发动机等配件损坏所致。经价格论证中心认证,朱某的车辆损失为 12200元,另加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2500元。朱某认为,车辆进水熄火,维修费用理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不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无奈,朱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辩称,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发动机损失由附加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障范围,朱某未投保该附加险,应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投保时已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中约定,因雷击、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对何种损失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暴雨所致未作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确系暴雨所致,包含在列明的自然灾害之内,应属理赔范围。法院遂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极端异常灾害天气的增多,夏季降雨过程的时间短、雨量大,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如果您也是有车一族或是也遇到类似的困扰,不妨听听魏律师的意见。

   涉水行驶包括天气状况良好时,驾驶人操作失误或者故意驶入沟渠、河道及其他积水地段的情形和暴雨、洪水等恶劣天气时,驾驶人对灾害发生、降雨量、路面积水深度及对车辆损坏程度等无法预料的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涉水行驶是引起发动机进水的首要原因,具有人为因素,保险公司可以约定免责为由拒赔;在第二种情形下,被保险车辆系正常行驶,暴雨才是引起发动机进水的首要原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的暴雨责任与发动机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且存在矛盾,朱某与保险公司对此种情形是否属理赔范围的理解发生重大分歧,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的解释,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其次,发动机作为机动车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位,属于保险标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保车辆损失险而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不能获赔的情况下,投保人朱某仍坚持投保,表明其对该条款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而保险公司作为拟定保险条款的一方,应该将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其作出解释,提醒投保人审慎选择该项保险,并告知投保人该部分损失需通过购买附加险来保障,使投保人明确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向投保人提示即便投保车损险,发动机损坏亦不能获赔的特别告知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涉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赔偿朱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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