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即11个月工资15125元
2009年12月22日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一直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375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5125元。
二、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一)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为申请人补缴自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的社会保险。
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9月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自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难产医药费8848元
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的难产医药费用无法报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之第二款项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难产医药费8848元。
三、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276元(1375/21.75*12天*300%)
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12天(有监控值班日志加以证明)。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第三款项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517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补发申请人的产假工资9040元
2012年6月19日,申请人因生育难产,被申请人借此未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7月至今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因此申请人共计产假143天,被申请人应当补发申请人产假工资9040元。(1375/21.75*143=9040)
五、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125元。
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125元。
综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其作为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尊重劳动者,不去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及法定义务,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明显违法。恳请劳动仲裁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合法的仲裁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本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陈**
2012 年 12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