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牟女士于两年多之前,为儿子找工作被人骗了十二万元,今年3月份骗子已经被抓起来了,羁押在看守所里;于3月26日办理委托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我提出求助要回被骗款项。办理委托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我充分利用候审期间,加紧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共同,说服他退回赃款,最终仅用一周时间,追回十万元,为受害人挽回绝大部分损失,受害人对此结果表示比较满意。
附 《和解协议》
甲方:张x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
乙方:牟x 女 汉族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
(备注:文中使用姓名均为化名)
事实过程及协议内容:
2010年9月间,乙方托吴x、韩x、延x等人为其儿子张xx找工作。其相关关系人又找到甲方张x,要求张x帮忙为其子张xx找一份工作。一天晚上相关人员在十八龙门饭店为此事吃的饭。之后,张x请托别人在天津电建公司为其张xx找了一份工作,因张xx不满意,故此工作之事未成。后张x又为其张xx找了其它工作,也因故未成。在此期间,乙方分别于2010年9月1日与9月11日给甲方张x支付了12万元费用。后因工作之事未办成等原因,乙方多次催促甲方要求退回所支付的12万元款项,因甲方托人办事也花费了一定费用,故甲方不同意全部退回,为此双方产生矛盾,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双方认为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属经济纠纷。为此双方自行和解,由甲方退回乙方牟x未办理找工作所支付的费用12万元,其中2万元作为乙方为甲方所办找工作之事费用的支出。乙方自愿放弃让免,由此,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故此,双方就此事圆满解决,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