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课间游戏摔伤 学校耍赖被判赔偿
——李某诉昆明某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昆明市西山区某幼儿园是一所民办私立幼儿学校,五岁的幼儿李某于该校就读。2010年3月2日上午9时许,幼教老师上课期间带领李某班级幼儿做游戏活动。在游戏活动期间,李某不慎从滑梯上摔下,该幼儿园将其送至昆明市西山区某医院检查医治。经医院诊断确认李某右肱骨下端髁上骨折,断端错位,远端向掌侧成角,经昆明市西山区某医院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术后,于当日下午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某医院治疗。经过13天的住院医治,李某于2010年3月15日出院。后经昆明市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李某所受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玖)级伤残。事后,李某的监护人一家多次找到昆明市西山区某幼儿园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该幼儿园坚称学校无过错,只愿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余费用拒不赔偿。李某的家人在与该学校再三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眼看学校周围都在拆迁,担心学校人走楼空,无处追偿受害损失。李某的父母便委托本文笔者沈科律师将该幼儿园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害赔偿共计73916元。
【案件审判】
在与李某的家人洽谈案件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该幼儿园所在地四周均已拆迁搬走,该幼儿园也已停课即刻搬迁,但不知搬迁至何处,李某家人即为担心该幼儿学校会人走楼空,无处追偿李某所受损害的赔偿。笔者接受委托后,即刻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案件承办法官陈述了该幼儿学校的情况,同时至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打听该幼儿学校的去向。案件承办法官了解了案情后,立即向该幼儿园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告知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立案并送达诉讼文书后,该幼儿学校委托律师联系笔者协商解决。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笔者坚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赔偿,经过艰辛的谈判,该幼儿学校被迫与李某家人及本文笔者协商达成一致,最终商定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李某费用64000元。该案件从接受委托到李某家人拿到赔偿费用仅用了6天时间。
【法律问题】
学校应当承担哪些监管义务?
【主要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沈科律师认为,学校作为教育和培养学生文化知识的事业单位,其所有的活动离不开社会和家庭。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需要社会和家庭的配合,学校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到校学习文化知识的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作为教育和培养幼儿的学校,更应该在安全保障和监管上尽到合理的义务,如果疏于监管,导致幼儿遭受到伤害的,除经济赔偿外,难以消除的还有幼儿心理留下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