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确认银行擅自汇款,储户怒诉银行讨公道
来源:吴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9
浏览量:918
案情简介:王某为一笔生意需要汇款给一外地客户,因对该客户不是非常熟悉,王某一直心存疑虑,是否将该款项汇出,所以在中国XX银行柜台汇款时,王某一直在电话与对方联络确认这笔汇款的安全性,与此同时王某在填写汇款凭条时,仅仅只填写汇款金额及对方帐号,特意没有在客户签名一栏签名确认。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将3万元钱汇出,当王某最后表示放弃汇款时,该笔款项却无法回转,为此王某与银行产生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吴娟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被告处所签发的汇款单,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因原告未最后签字确认,该合同尚未成立。

首先,原告将填写的汇款单及现金交付给被告的行为,是希望被告向自己发出代理汇款的要约,在法律上应为要约邀请;当被告接受汇款单及现金并打印出凭证的行为,是被告向原告进行了要约,即希望原告委托自己代理其将钱汇往他处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同意被告代理汇款业务时,应该做出承诺即签字认可,该代理汇款合同在原告签字之时即告成立。合同生效成立后,被告才能按照原告的委托和指示将钱汇出,并收取委托人的代理手续费用,经过这样的一个程序,汇款代理行为才最终结束。在本案中,原告虽然向被告发出过要约邀请,但并没有最后做出承诺即没有在汇款单上签字确认,该委托合同始未成立。在被告制订的《中国XX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第五条办理速汇通业务手续中也规定,“……仔细核对银行经办人员打印的汇款凭证内容并签字确认”后,汇款合同成立之时,被告完成合同交易后才“按规定缴纳汇款手续费”。

其次,原告作为汇款人委托被告将人民币现金汇往异地收款人处,被告收取一定手续费,在法律上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在填写完汇款人名称、汇款人帐号等相关信息后,并未最后签字确认,被告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原告的三万元钱汇出,且未经原告追认,该损失应由行为人即本案的被告承担。

二、被告在履约过程中违规操作,疏忽大意未严格审查汇款凭证即受理汇兑业务,被告有重大的过失。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是汇款业务关系。在庭审证据质证过程中,原被告所提供的“业务收费凭证”,都显示“电子汇划费”字样,由此可证原告是到被告处汇款,而非被告在庭审中所说的无卡无折的储蓄业务。因为汇款和存款是两个不同的银行业务,其性质和操作流程也有天壤之别,汇款是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储蓄是财产所有权的量变并不产生质的改变。

其次,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非专业人士,在填写汇款凭证时,难免会有一定困难,而被告做为一家银行机构,其工作人员是经过相关专业学习和无数次业务实践的,其在专业水平上远远高于原告,且正确填写结算凭证是办理汇款业务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安全。结算凭证也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被告应该对原告签发的汇款凭证进行业务范围的审查,但被告却疏忽大意,并未履行审慎义务,断然接受原告签发汇款凭证,并违规办理汇款业务,被告有重大过失。

三、被告违约后,原告积极要求被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被告强烈拒绝与原告配合,导致原告遭受损失最终无法挽回。

原告把现金及汇款单交给被告时曾提醒过被告“稍等一下”,在庭审中被告提供的录相资料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原告在被告的柜面前一直不断地打电话核实汇款的可靠性,在最后确认撤销汇款时,被告却告知原告,钱已经汇出无法回转。原告一再要求被告想想办法撤销汇款,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即没有及时向汇入行核实,也没有向汇入行申请退汇,最后导致汇款无法回转。被告有能力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却放任原告损失发生,最终导致不可挽回的结果。



四、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汇款单是一个格式合同,被告在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因未明确告知原告并提起原告注意,该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汇款代理合同因原告未承诺所以不成立。被告违规操作,疏于审查汇款凭证,在未经委托人确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汇款业务交易,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代理人: 吴娟律师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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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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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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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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