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来源:吴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8
浏览量:100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吴娟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2009年4月27日15时-16时,受害人赵某在XX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案卷第35页第1行)承认“2005年11月份,王某在本校新闻专业学习时,因成绩太差不能毕业,就找到他的一个朋友,求我帮忙使其顺利毕业。当时王某在XX大学分几次总共给了我现金4000元及价值近7000元的礼品,求我找人帮忙……”。

被告人在2009年4月27日20时10分-23时10分讯问笔录中,也供述说(案卷第3页)“2006年的9、10月份,因为我考试不及格拿不到毕业证,所以我通过一个李某的校友,找到xx学院老师赵某,要他帮我办毕业证和学位证,赵某答应给我办,前后向我拿了叁万元钱……”(案卷第4页)“他打电话问我什么意思,我说你要就把钱退给我,要就给我把毕业证、学位证拿来……”。

以上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受害人赵某与被告人之间确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关系的客观事实。

二、本案指控的敲诈勒索的数额认定不准确,数额明显过高。

敲诈勒索罪属财产犯罪,所以,敲诈勒索的数额是该罪的最重要事实,必须予以认真审查核实。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既遂三次,共计35700元,但此数额应扣除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合法债务款31100元即敲诈勒索的涉案金额实际应为4600元。

在2006年8月23日录制的光盘中,被告曾与受害人为办理毕业证、学位证所花费的财物,进行了对帐,(案卷的第25页)“赵:哪有30000,一共14100。王某:14100加10000,24100。赵:24000。王某:24000再加7000欠条钱,是不是30000?你以为你的钱不还,7000块钱还不是要给你。……”以上对话可以证明受害人赵某共收受被告人钱财是31100元。对此部分钱不应累计到被告的犯罪数额中。由于该光盘是在受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而且里面的内容业已经受害人的认可,故光盘的内容是应该是客观真实的,

控方用以证明犯罪既遂35700元的证据材料有:1.被害人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仅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仅凭受害人一方证言定罪证据不足。

三、被告向受害人索要10万元并未实际取得,被告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首先,起诉方认定被告犯罪未遂的证据是除受害人陈述外就是其提供的的唯一电话录音资料,该电话录音正值受害人在派出所报案,因此不排除受害人与侦察机关共同设局,引诱被告作出犯意的意思表示。

其次,即使是被告再次向受害人索要10万元,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王某的敲诈勒索10万元行为并没有得逞,受害人没有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因此,被告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王某索要10万元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犯罪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犯罪被抓捕后,一直深深地自责,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悔罪之心、悔过之意溢于言表,同时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

五、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为受害人曾许诺过被告办理毕业证、学位证,但迟迟未予以兑现,后来能够顺利毕业全都是被告通过自身努力重新考试通过的,被告因为给了受害人钱财但受害人并未被告办事,出于一时激愤,他才以公开光盘内容要挟受害人。同时,被告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说明了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因此,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武汉XX人民法院

辩护人:吴娟律师

20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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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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