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叶荣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民事案件的证据之战
来源:胡叶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量:511

律师办案无非是围绕事实与法律,如果背离两者,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味的诡辩也是徒劳。有些案件,事实已摆在这里,比较明确,辩的就是法律,我在博客中的《一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启发》中谈到的就是一起成功的法律之辩的典型案例(具体请浏览该文章);有些案件,大家都明确如何适用法律,辩的就是事实,事实的载体就是证据,以下是本人办理的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该案件经过了几个心情的,从接案时的满怀信心,到一审开庭时的意外,到二审改判的激动。

案情比较简单,具体是这样的:2009年某月某日,张某(以下人名均为化名)驾驶一大型客车沿长江北路由北往南向行驶至长江北路孙文东路路口时,遇陈某驾驶自行车沿孙文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双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因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某汽车公司是粤大型客车的车主,张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大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汽车公司已支付医疗费8万多元,和丧葬费 18198元。

陈某的近亲属找到我代理此案,看到相关材料,询问了相关案情,我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还是农村户口计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中山市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为353986元(17699.3/X20=353986元),如按照农村户口计算为112480元(5624/X20=112480元),不同的户口赔偿金相差超过三倍,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本律师是不苟赞同的,并认为迟早会修改,但在既定的法律下,在个案中,律师无法改变法律,只能依照证据办案。我告诉陈某的近亲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的,可以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陈某的近亲属说,陈某是四川省农村户口,生前在中山市居住和工作已超过三年,但一直没有办理暂住证,公司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我认为,律师的作用不只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为其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所以我决定为其争取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办理委托手续后,我开始进行调查,陈某的近亲属向我提交了某公司开具的关于陈某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中山市某经济联合社出具的关于租房一年以上的《证明》,房东的租房账本,还有一份工商银行的存折(记录了2006年至死亡前的部分存付款记录)。我审查后认为,虽然没有暂住证,但这些证据基本上可以证实陈某在中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收入。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我受委托起诉到法院。

转眼到了一审开庭之日,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进行质证,我提交了相关证据,重点是证实陈某在中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收入。被告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的意见都是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在中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之后,令我意外的事发生了,法院主动调取了交警部门的案卷,并提交一份陈某儿子的《询问笔录》,该笔录形成于陈某死亡的第二天,交警主动询问关于陈某户口问题,还有陈某是否在中山居住一年以上,是否有固定工作,陈某儿子是这样回答的: “我的父亲来中山三个月,没有工作”,陈某的儿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关于该案卷,我作为律师曾到交警部门调查,但交警拒绝律师查阅笔录,所以对于该笔录我之前是没有看到的,也是意想不到的,因为陈某的儿子从来没有跟我提过这件事。此证据一出,我感觉形势对我方明显不利,法庭气氛骤变,法官可能对此案已“心中有数”了,但我认为没到最后都不能放弃。法官把笔录原件交给我和陈某的儿子(到庭)质证,我私下问陈某的儿子是否有做过这份笔录,签名是否真实。陈某的儿子说“签名是真实的,但内容我忘了,父亲死后,我受了很大打击,整个人迷迷糊糊的,看都没看就签了名,我记得父亲在四川大地震发生后回去一趟,回来三个月左右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来中山三个月是指从中山回老家后又回来三个月,不是指只来中山居住三个月”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先由我质证,我的意见是:1、交警部门的笔录有引导性,超出了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的调查范围。2、该笔录的签名是真实的,但内容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死后,原告受了很大打击,整个人迷迷糊糊的,看都没看就签了名。3、关于陈某来中山三个月的陈述,是指陈某在512四川大地震后回老家一趟,返回中山后三个月就发生交通事故了,不是指他在中山居住三个月,相关证据证实他来中山超过三年,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曾有这样的表述,但从原告提交的以上书面证据足以推翻其说法,因此该证据不能推翻陈某在中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这一事实。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该笔录真实、有效,原告作为陈某的儿子,和陈某一起生活,对陈某来中山时间是了如指掌的,原告陈述陈某来中山三个月,没有工作这一事实无法被推翻。此时,法官问陈某的儿子:“笔录是不是你签名的?” “是的”,陈某的儿子回答。 “那有什么好说的?” 法官说。陈某的儿子回答:“我迷迷糊糊看都没有看清就签名了!”“现在说这些也没用了”法官说。我感觉形势对我方不妙,按照我的经验,该法官已经流露了她的判决倾向,很大机会按照农村户口进行认定,这样判决对法官来说是最容易做到的,因为原告你是这样说的,我就这样判了,你也不能说我判错,如果认定按城市户口计算,则被告肯定不服上诉。当然,对于法官这样的“感情流露”,我是不认同的,且认为这是不专业的,法官不但要在程序上体现公正,还要在言辞、肢体上不要过早地流露判决倾向,否则也是不公正的。虽然形势对我方不利,但作为律师,我在辩论阶段仍坚持辩论,请法院按照城市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

终于,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不出所料,法院按照农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因是原告陈述陈某来中山三个月,没有工作,其他证据的作用就轻描淡写了。按照主次责任划分后,原告得到的赔偿金不到7万元(已扣除汽车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8万多元,和丧葬费 18198元),由保险公司支付。

原告坚称父亲陈某在中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并说要上诉。我想,二审改判并不容易,要推翻他之前的陈述需要更强大的证据。我列了一系列问题让陈某的儿子回答:1、陈某有没有电话号码是在电信公司登记的?2、有没有银行登记?3、之前有没有去医院看病,有没有病历?4、中山市其他部门的登记资料?陈某的儿子说陈某生前曾在中山市人民医院看牙科。按照此线索,我到中山市人民医院进行调查,花了半天,我终于调取了陈某在该医院的《病人就诊收费信息》,该证据显示病人姓名为:陈某,年龄,病人ID,包括近3年的就诊信息。第二天,我接受委托提起了上诉。

二审阶段,我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调取两份证据:1、到中山市人民医院调取陈某的就诊信息登记资料,包括:ID号码,姓名,联系电话,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2、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分行某分理处调取陈某的开户信息登记资料,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我清楚二审的经办法官是很严谨的,我的目的是证实陈某是同一人,因为不排除“人有相同,无有相似”,同时加强证据的效力。庭审的调查中,双方再次针锋相对,但我的底气更足了。被上诉人仍然紧紧抓住询问笔录的内容不放。我提出,近三年的就诊信息登记,近三年的银行存取款记录,结合公司的证明,房东及经济联合社的租赁证明,足以证实陈某在中山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足以推翻他之前笔录的陈述。

某月的某一天,中级法院的书记员通知我收取二审判决书,我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驱车到法院,打开判决书,看到的是胜利的阳光,二审改判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我方当事人得到的赔偿金接近17万元。我立即通知当事人,并说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执行款到位是没有问题。当事人高兴地说:“辛苦了,胡律师,谢谢你的帮忙”。

该案历时超过半年,总结起来,该案的重点是如何调查、利用证据,如何反驳不利的证据,是证据之战的胜利。在以后的律师生涯中,我可能会遇到更加复杂的案件,但我想离不开证据与法律,案件不分大小,有时金额小的案件法律关系、证据更复杂,把每一个案件尽力做好就OK了。从6年前入行到现在,我从律师助理,到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口袋里的钱虽然不多,但有满足感,对于追求自由、不受约束、喜欢创新的我来说,也许律师工作是比较适合我的---我这种性格可能是大学里弹了几年吉他“培养”起来的,按照朋友的说法就是有点“不羁”。不管怎样,我是热爱律师事业的。


胡叶荣

2009年12月25日

2013年6月28日再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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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叶荣
  • 执业律所:
    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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