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初律师亲办案例
遗产与继承承租的公房可以立遗嘱处分吗?
来源:蔡华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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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和丈夫老李住在一套承租的一居室公房里,有一儿一女。前不久,老李突发疾病死亡,留下王老太孤身一人。为了不给儿女添麻烦,王老太坚持独居。但是考虑到年老无伴,她想把一居室的房子卖掉,再添点钱买个一室一厅的大房子,这样老姐妹们来搓个麻将也方便点。

王老太向儿子小李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小李很孝顺,当即表示愿意拿出钱来帮助母亲购买新房。王老太很高兴,但是跟儿子讲明“尽管新房你出了钱,但是不能写你的名字,以免你们兄妹产生矛盾。我心里有数的,我会留下遗嘱把房子给你的。”小李也表示理解。

很快新房买好了,王老太也兑现承诺写好了遗嘱,将房子留给了儿子小李。哪曾想,不久后的一天夜晚,王老太就因为熬夜打麻将,突发脑溢血死亡了。

办好丧事后,小李将母亲留下的遗嘱给妹妹看,不料她看完后惊讶地说:“我说呢,怎么买套产权房这么便宜!妈妈所谓的买房其实是置换,她这套房子还是只有承租权的公房呀。妈妈把房子留给你,你也无法办理产权的!”小李听得雨里雾里,只好跑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结果得到的答复与妹妹所说一致。

【律师评析】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留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里讲的个人财产即个人所有的财产。本案例中,王老太留下的房子是她和物业公司建立了租赁关系而享有的使用权房,每月支付房租。使用权公房不是个人财产,是国家财产,所以,不能立遗嘱处分。

依据我国目前的政策,使用权房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置换,由小换大,但必须贴补一定的费用,费用多少要视置换的面积和地段等诸多因素而定。当然,本案中的小李可以继续承租王老太留下的房屋,按要求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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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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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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