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以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1995年8月,甲想退体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与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不动产在A市,故应由A市法院管辖。争议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改变性。因此,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在B市,B市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
【小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