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偷盗自家人不按犯罪处理”不适用于未婚同居关系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6
浏览量:616

山东省微山县两城的林某系无业人员。2010年11月,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马坡镇的女孩张某。两个月后,二人便过起了同居生活。因平日关系甚好,二人在生活花销上并未区别彼此,谁有钱就花谁的。

2012年11月的一天,林某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某的红色首饰袋里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遂偷偷拿走,到一商场门口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回收黄金的路边小贩。拿到钱后,林某用所得的钱款到新密市一家游戏室大肆玩耍。

当天晚上,张某下班回家发现自己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就到游戏室找林某索要首饰,得知首饰被卖掉后,张某就向林某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某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林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经鉴定,黄金首饰共计价值6340元。案发后,林某已将卖首饰所得赃款4150元归还给张某。

在讯问过程中,林某辩称自己和张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张某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东西,二人都有处分权,其行为不是犯罪。

微山县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于日前作出判决。



对此,辩护律师济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鲁绪昌律师解释道——

第一,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林某与女友张某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中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同居男友(女友)显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

鲁绪昌律师提醒,同居男女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应妥善保管,避免因财物引发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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